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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法院反不正當競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摘登

來源:遼寧法治報 | 作者:本報記者 關月 | 發布時間: 2024-09-18 09:53

  核心提示

  日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10起反不正當競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旨在進一步落實以案釋法制度,強化法律規則指引,推動公平競爭理念深入人心,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充分發揮競爭市場的優化資源配置作用,促進統一大市場建立。本報經梳理,對其中6起典型案例進行摘登。

  泄露“標底”給競爭對手侵害經營秘密

  ——原告遼寧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尹某、宋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遼寧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某公司達成戰略合作框架協議,約定“以案外人某公司參與項目投標,原告公司進行投標文件的制作”。

  被告尹某系原告公司員工,原告與尹某簽訂有《勞動合同書》,約定了保密義務。被告宋某與案外人某公司亦簽訂有《保密協議》,后宋某從案外人某公司離職。尹某在標書制作過程中,曾兩次將標底泄露給宋某,宋某又將原告標底泄露給對案涉項目共同投標的原告公司競爭對手丹東某公司(該公司與原告亦存在產品銷售關系),嗣后,案外人某公司未能中標。

  原告遂訴諸法院。請求依法判決二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及維權合理費用。

  沈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尹某、宋某合伙竊取原告的商業秘密,并將其披露給原告投標競爭對手的行為,致使原告投標文件被泄露,導致與原告合作的案外人某公司無法中標,消減了原告公司的競爭優勢及交易機會,二被告的行為與原告喪失商業機會、競爭優勢進而失去中標資格之間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

  至于二被告辯稱,原告公司沒有客觀實際損失的主張。首先,尹某作為原告公司的員工違反保密制度規定泄露屬于保密范圍的標書標底,不可避免造成原告競爭優勢的喪失或降低的后果,具備形成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結果的事實。其次,如案外人某公司中標,原告公司基于與案外人某公司的合作關系產生的收益與其基于與案外人(中標公司)丹東某公司的產品銷售法律關系所產生的收益不同具有一定合理性,本案中客觀上存在實然的損失結果。遂判決被告尹某、宋某分別賠償因侵犯原告商業秘密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并共同賠償原告公司合理維權開支。

  被告尹某、宋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沈陽中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制止侵害經營秘密行為的典型案例。采取保密措施的招標文件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屬于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可以使權利人在市場競爭中獲得更多的商業機會、競爭優勢;相應的,非法獲取他人商業秘密,則可能會削弱權利人的競爭優勢,減少權利人的商業機會,給權利人帶來相應的損害。

  基于商業秘密具有相應的價值且其能帶來潛在的競爭優勢,一些法律意識淡薄且存有僥幸心理的侵權人,無視、漠視法律法規及保密合同約定,不擇手段,對案涉商業秘密趨之若鶩。本案中與原告存在競爭關系的案外人(中標公司)丹東某公司的中標,造成了原告公司客觀上經濟損失的存在。本案的損害結果在于權利人交易機會的喪失。如果侵權人實施此種非法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而無需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將導致市場競爭秩序的混亂、法治環境的破壞。

  “八王寺”狀告“八王寺”不正當競爭

  ——原告沈陽八王寺與被告南昌八王寺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八王寺”品牌傳承于1920年(民國九年)創立的“奉天八王寺汽水啤酒醬油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八王寺是注冊商標的權利人,商標指定使用在礦泉水、汽水等商品上。

  八王寺品牌曾獲得多項榮譽。2012年3月,沈陽八王寺成為第十二屆全國運動會贊助商、“八王寺”品牌飲料成為全運會唯一指定專用飲料。2013年、2014年,“八王寺”商標分別被認定為沈陽市著名商標和遼寧省著名商標。2015年,“八王寺”品牌碳酸飲料被評為遼寧省名牌產品。商標還曾被認定為“遼寧老字號”。

  2009年12月,沈陽八王寺業務發展,曾授權鄒某在江西南昌投資設立子公司。2010年1月21日,鄒某、謝某共同出資成立南昌八王寺,南昌八王寺與沈陽八王寺不存在合作、投資關系。

  南昌八王寺利用沈陽八王寺的知名度進行企業宣傳,稱其是沈陽八王寺在中國南方建立的生產基地。沈陽八王寺發現后,要求南昌八王寺停止使用“八王寺”企業字號。經雙方協商,南昌八王寺承諾變更企業名稱,但未實際履行。故沈陽八王寺以不正當競爭糾紛提起本案訴訟。

  沈陽中院一審認為,“八王寺”既是沈陽八王寺的企業字號,也是注冊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八王寺”商標曾獲評省、市著名商標及遼寧省名牌產品。經過多年的發展,在遼寧省內乃至全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八王寺”無論是作為商標還是企業字號,均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南昌八王寺未經許可使用沈陽八王寺企業字號,并在企業宣傳中不正當地利用沈陽八王寺的知名度,易造成相關公眾的混淆,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判決南昌八王寺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宣判后,南昌八王寺提出上訴,經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制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和保護“老字號”的典型案例。故意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意圖利用權利人歷史傳承和良好商譽“講故事”,達到誤導公眾的目的,是一種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老字號”往往擁有世代傳承的產品、技藝或服務,經過歷史的沉淀和積累,形成良好的商譽,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取得社會廣泛認同。一些老字號更是承載著當地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對老字號的保護,不僅是基于品牌的經濟價值,更是因為其傳承歷史、弘揚文化的特殊作用。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助力老字號企業的創新發展,既需要老字號企業“守正創新”,強化自主保護和內生動力,也需要全社會增強公平競爭理念,協力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更好地促進老字號企業的健康發展。

  仿冒連鎖藥房裝潢風格屬不正當競爭

  ——原告某控股國大藥房沈陽連鎖有限公司與被告沈陽某藥房連鎖公司、先農壇路店、潘某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簡介

  原告某控股國大藥房沈陽連鎖有限公司系國藥控股國大藥房有限公司持股的關聯公司,在沈陽及省內有連鎖店數百家,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沈陽某藥房連鎖公司系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其連鎖店亦有百余家,被告先農壇路店系其分公司之一,被告潘某系其投資人。

  原、被告雙方屬于同一行業且經銷范圍及市場份額均較大。原告認為被告在其經營的店鋪使用與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店鋪裝潢近似的裝潢,構成不正當競爭。

  沈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原告對其店鋪裝潢進行統一設計,并要求所有門店的店面招牌及裝飾裝修統一,構成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具備了區別商業來源的標識意義,可以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裝潢”。結合原告及其關聯公司的設立時間、業務范圍、宣傳情況、社會知名度,應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有一定影響力的包裝裝潢”。被告牌匾、門頭、店內裝飾使用了原告設計的主要元素及色彩,雙方屬于相同行業,位于同一區域,隔離比對時,兩者視覺效果基本無差異,構成近似。

  被告出于“傍名牌”的故意,擅自使用了原告有一定影響的店鋪裝潢,極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其商品來源于原告或與原告存在特定聯系,構成仿冒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被告潘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財產獨立于其投資成立的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判決被告沈陽某藥房連鎖公司、被告先農壇路店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賠償經濟損失,被告潘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宣判后,被告沈陽某藥房連鎖公司提出上訴,經沈陽中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針對服務行業店鋪整體營業形象提供司法保護的典型案例。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服務行業通過對門店獨特的裝潢設計,實現提升消費者消費體驗、增強品牌整體形象、識別服務提供者的目的。許多商戶為了更好地吸引消費者,將大量資金投入門店裝飾的設計與宣傳,以獲得競爭優勢。

  本案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司法解釋規定,對仿冒企業整體形象、爭奪交易機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構成要件詳細論述,闡明對服務行業門店整體風格的保護方式。本案也提示經營者注意品牌質量和商業信譽的建立,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經過長期、持續、穩定地使用,可以作為商業標識給予保護。

  為搶占市場散布“八家子果品市場搬遷”謠言

  ——原告沈陽某農副產品有限公司與被告沈陽某全球采購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案情簡介

  某農副產品有限公司主要從事農副產品的批發、零售及檔口租賃業務,其成立的八家子果品市場是東北地區老牌水果批發中心,經營規模較大。2014年6月,某全球采購有限公司在八家子果品市場內散發宣傳單,宣傳單中載明“二環老市場禁行,搬遷在即”。某全球采購有限公司還在自己經營區域內懸掛條幅——“歡迎東貿路八家子果品市場商戶整體搬遷入駐”。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否則構成商業詆毀。某全球采購有限公司的行為明確指向八家子果品市場,宣傳的“二環老市場禁行,搬遷在即”等內容均與事實不符,其在自己經營區域內懸掛的條幅內容更是誤導社會公眾。某全球采購有限公司為了獲得有利的市場條件和盡量多的經濟利益,在缺乏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散布虛假信息,導致社會公眾對某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經營狀況、經濟能力、信用狀況等給予錯誤的社會評價。某全球采購有限公司的行為損害了某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的商譽,削弱了某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的市場競爭優勢,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判決某全球采購有限公司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宣判后,某全球采購有限公司提出上訴,經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規制經營者實施商業詆毀行為的典型案例。商業詆毀是指經營者為了牟取不正當利益,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事實,對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進行惡意的詆毀、貶低的不正當競爭行為。詆毀的行為并不要求行為人直接指明詆毀的具體對象的名稱,即并不要求詆毀行為人指名道姓,但商業詆毀指向的對象應當是可辨別的。詆毀的語言也并不一律要求帶有感情色彩,無論是包含諸如憎恨、羞辱、藐視的語言或者是罵人的話,還是不帶任何感情色彩的陳述,只要其中涉及的事實是虛偽的,是無中生有的,并因此損害了他人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就構成商業詆毀。由于某全球采購有限公司捏造、散布八家子果品市場即將搬遷的虛偽事實,導致某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營業額明顯下降,甚至由于相信市場即將搬遷,商戶開始放棄承租商鋪,并要求退還租金,給某農副產品有限公司的商業信譽帶來惡劣的影響。本案體現了人民法院依法嚴厲制裁商業詆毀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司法導向,及時為某農副產品有限公司挽回良好的商業信譽,企業恢復了正常的生產經營。

  網約車司機頻繁吐槽平臺惹官司

  ——原告沈陽某網約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與被告張某、被告沈陽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案情簡介

  沈陽某網約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網約車租賃業務,張某是網約車租賃的個人經營者且與被告沈陽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存在掛靠或合作關系。被告張某多次在抖音平臺上發布“某某公司又出幺蛾子”“某某公司網約車租車套路司機,將不要臉進行到底”等諸多詆毀原告的言論。

  沈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否則構成商業詆毀。被告張某和被告沈陽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行為明確指向沈陽某網約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且經查證評價言論內容均與事實不符,其負面評價行為更起到了誤導社會公眾的作用。被告張某和被告沈陽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為了獲得有利的市場條件和盡量多的經濟利益,在缺乏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散布虛假信息,導致社會公眾對沈陽某網約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經營能力、信用狀況等給予錯誤的社會評價。被告張某和被告沈陽某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的行為損害了沈陽某網約車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商譽,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構成商業詆毀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判決二被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宣判后,被告提出上訴,經沈陽中院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打擊互聯網環境下商業詆毀行為的典型案例。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網絡是一個開放的虛擬空間,網絡空間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進行必要的規制。良好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對于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獲得優勢具有重要作用。詆毀他人的商業信譽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應予以禁止。對于競爭者間的否定性言論,應當得到法律的規范而非禁止,而規范的尺度,則需要根據市場和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作出判斷。經營者為競爭目的對他人進行商業評論或者批評,尤其要善盡謹慎注意義務。互聯網經濟的健康發展需要有序的市場環境和明確的市場競爭規則作為保障,競爭自由和創新自由必須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為邊界。通過偽造事實、片面性陳述、誤導性陳述等方式,對他人的商業行為發表不當的負面評價言論,對商譽造成嚴重影響的行為違背基本的商業道德,超出商業評價的合理邊界,足以認定構成商業詆毀。本案裁判結果不僅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同時判決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不僅挽回了原告的商業信譽,而且損失也得到了賠償,達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通過嚴懲商業詆毀行為,倡導和引領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誠信、友善的競爭秩序,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市場經濟環境。

  離職帶走設計圖紙批量生產機械被定罪處罰

  ——被告人侯某、丁某等四人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案情簡介

  被告人侯某、丁某等四人均系某大型裝備制造企業前員工,侯某離職時私自將公司的3種型號掘進機電子圖紙拷貝帶離。離職后,侯某、丁某等人分別成立新公司,二人約定由侯某以60萬元的總價向丁某提供這些圖紙,侯某遂以原任職企業的電子圖紙為藍本,組織人員稍加變動并更名后提供給丁某的公司用于掘進機批量生產,案發時已生產銷售72臺,對被害企業造成嚴重經濟損失。

  沈陽高新區法院一審認定侯某等四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宣判后,侯某、丁某等人以涉案技術信息僅涉及產品尺寸、結構的簡單組合,不構成商業秘密等理由提出上訴。沈陽中院審理認為,侯某等人原任職企業的技術圖紙承載了掘進機的設計思路、產品樣式、結構尺寸等技術要素,需要通過反復計算、試驗、改進才能定型。相關產品上市后,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通過觀察測量可以獲知部分結構尺寸、接口信息等技術內容,但相關核心部件、結構參數、內部尺寸、裝配工藝等要素及上述要素的有機組合及性能保證,并非通過簡單的觀察、測量即可準確、完整地獲得。企業為開發涉案技術方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并將該方案作為企業核心秘密,采取了嚴格的保密措施,且依托涉案技術方案設計生產的掘進機產品,具有很高的商業價值。故涉案技術方案具備商業秘密的“三性”特征,即秘密性、保密性和價值性,應當認定為商業秘密。侯某違反原任職企業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使用并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業商業秘密,丁某明知侯某的上述行為,仍然使用該商業秘密用于生產經營,侵犯了該企業的商業秘密,情節嚴重,應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定罪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是強化打擊侵害技術秘密違法行為的典型案例。商業秘密最本質特征是秘密性,認定某項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不為公眾知悉是辦理此類案件最大難點。目前,我國刑事規范中沒有對商業秘密的秘密性判斷作出過明確規定,本案基于針對商業秘密的民事侵權與刑事犯罪具有同質性,構成刑事犯罪必然構成民事侵權之判斷邏輯,主張在刑事訴訟中借鑒民法中的相關規則,對秘密性予以限定和具體化,即將“不為公眾所知悉”具化為“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不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普遍知悉和容易獲得”,將秘密性在時間維度限定為“行為時”,在知悉范圍具化為“所屬領域的相關人員”而非普通公眾,在知悉程度上限定為“普遍知悉且容易獲得”。同時,本案采取排除法來認定商業秘密,即將一般常識或者行業慣例,僅涉及產品的尺寸、結構、材料、部件的簡單組合信息,在公開出版物或者其他媒體上披露的信息等排除在商業秘密之外。除此之外的信息,除非被告人提供反證,即可認定具有秘密性。上述方法可合理、精準、便捷地認定秘密性特征,有利于司法機關及時查處犯罪,有效遏制犯罪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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