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鞍山市千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干警在執行現場返還設備時遇阻攔,經現場強制力威懾及釋法說理后,順利執行完畢一起因租賃合同糾紛產生的返還設備案件。
2022年11月14日,原告翟某某與被告馬某某、趙某某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經審理后判決被告馬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翟某某位于鞍山市千山區東鞍山街道某村的全套大包粉碎機。判決生效后,被告馬某某一直未能履行,原告翟某某遂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執行干警對仍阻撓執行的帶頭人采取強制帶離執行現場措施。6個小時后,終于將設備運離現場,案件得以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