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醫療糾紛的當事人張某與沈陽市和平區某醫院的委托代理人一起來到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書。經審查,和平區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當天便向申請人發出了司法確認裁定書。
當事人張某患老年性白內障,于今年3月到和平區某醫院進行手術治療,出院后,張某對手術效果有異議,向該醫院提出退費要求,雙方經和平區人民法院訴前調解工作室調解員主持調解并達成調解協議。因退費數額較大,當事人張某對醫院的履行能力心存疑慮,醫院方也擔心張某“找后賬”。為此,調解員引導雙方向法院申請對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和平法院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審查此案,認為該調解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當即作出調解協議有效的民事裁定送達雙方當事人,給他們吃下了一顆“定心丸”,在簽字確認后,張某當場拿到了調解協議書上約定的退費款,糾紛得以圓滿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