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打架這件事,不是“誰受傷誰有理”,因此,在依法適用正當防衛的同時,如何實現法理情相融合,充分做好釋法說理工作,實現矛盾糾紛源頭化解,也是檢察官的職責所在。
辦案人:馬晶
職務: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副主任、二級檢察官
王某和任某同為本溪市某工礦企業的員工,王某是貨車司機,任某負責車輛維修工作。2022年5月的一天深夜,王某因駕駛的貨車出現故障,找到任某維修車輛。過程中任某多次命令王某為其遞送修車工具,王某心存反感,與任某理論,言語間沖突升級,任某對王某進行辱罵并順手抄起修車的撬棍打到王某臉上,王某報警后躲回到休息室。
任某見王某報警情緒更加暴躁,追至休息室一邊辱罵一邊毆打王某,王某被迫反擊,雙方廝打在一起。同事見狀將二人分開,任某依舊不依不饒,手持修車用的重型接桿多次擊打王某頭部,將王某打倒在地。王某從地上爬起后,拿起地面上的鐵棍進行防御,再次被任某用重型接桿打倒在地。王某倒地過程中,手中揮舞的鐵棍打到了任某掌心處,造成任某掌骨骨折,經鑒定為輕傷二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王某被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溪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階段,我重點圍繞王某造成任某受傷的行為是否是在面臨著現實緊迫風險下做出的、王某造成任某受傷的行為是意圖防衛還是意圖傷害這兩方面審查卷宗材料。為準確還原案件事實,我一方面積極引導公安機關夯實證據,一方面反復回看案發現場視頻,了解案發過程,并向證人復核案發前和案發時雙方言語交流情況、沖突起因等,綜合判斷二人行為。
經全面細致審查,我認為,雙方因瑣事引發爭執,任某率先辱罵并持械毆打王某致使矛盾升級。在王某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任某仍步步緊逼,反復持械擊打王某頭面部,致使沖突不斷升級。王某在持續遭受暴力心存畏懼的情況下被迫持械反抗造成任某輕傷的行為,主觀上具備防衛意圖,行為上沒有超出必要限度。經檢察委員會研究,溪湖區檢察院作出決定:王某的行為應認定為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作出不起訴決定。
至此,該案已算辦結,雙方當事人雖然都認同檢察機關的處理決定,但我的擔憂并未減少。二人對彼此的成見均很大,王某認為自己無緣無故被任某毆打受傷,任某應當承擔醫療費;任某認為雖然是自己先動的手,但自己傷得更重,也很委屈。雙方是同事關系,工作中交集頗多,如彼此間的芥蒂不解開,日后極易引發新的矛盾沖突。
為實現高質效辦好每一個案件的價值追求,深度化解矛盾,徹底解開二人心結,切實做到案結、事了、人和,我多次對任某、王某進行釋法說理,竭力促成二人和解。
“這事兒確實是我不對,大晚上被喊起來干活,有情緒,就把氣都撒他身上了,最終搞得兩敗俱傷。”“這事兒我也有錯,同事之間應該互相幫助、互相理解包容,報警雖然沒錯,但太傷感情,這事兒就此翻篇了。”最終,雙方相互諒解,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