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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某校的施工改造工程發包給某建筑施工企業,某建筑施工企業又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張某。原告王某受雇于張某,在工作中受傷,經行政部門認定為一級傷殘。
王某訴至法院,要求某建筑施工企業支付相關費用26萬余元。
辦案人:朱飛
職務: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庭副庭長
作為一名有著十幾年司法審判經驗的法官,我一直在追求公平正義的道路上奮力前行,時刻為如何化解雙方矛盾、如何裁斷雙方糾紛而思慮。在堅信大公至正的同時,也胸懷一顆善心,因為法律不是冷冰冰的規則、條例,而是在理性中貫穿著溫情,在規則間傳遞著價值。
一級傷殘,意味著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王某及整個家庭陷入了無盡的痛苦之中。王某的家人在數次轉院、幾次搶救的過程中支付了大筆費用,已無力承擔后續的治療費用。
本案一審法院以不能認定王某與某建筑施工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為由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不服,上訴至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閱卷過程中,我意識到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承擔責任主體的認定問題。查閱目前有關勞動爭議、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律、司法解釋及相關文件規定,不能認定王某與某建筑施工企業之間存在勞動關系,所以無法直接認定應按照勞動關系支付工傷賠償費用的主體。
我決定以勞動法的基本原則,即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原則為基礎,查閱大量相關案例,最終得出雖然不能認定王某與某建筑施工企業存在勞動關系,但不影響某建筑施工企業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結論,該企業應對王某的工傷賠償費用承擔給付責任。
該案需進一步查清事實,并對王某提供的票據予以核實,最終發回重審。
經原審法院審理,判決某建筑施工企業向王某支付26萬元工傷賠償費用,該企業不服,上訴至本溪中院。
作為二審承辦法官,我在庭審中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耐心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講解法理和相關法律法規,同時圍繞其提供的相關證據,結合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等逐項釋明。最終,該案二審維持原判,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王某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每一份判決都凝聚著法官的理性與智慧,都見證著法官司法為民的初心與擔當。作為一名法官,我努力培養自己符合法律整全性的、融貫性的秩序思維,在審判工作中注重實現法理情的統一,讓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