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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樁是新能源汽車實現使用功能不可或缺的設備,但安裝充電樁卻存在重重困難,物業公司遲遲不“松口”,本案作為盤錦市大洼區人民法院首個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訴訟案件,通過判決,明確了業主與物業公司的權利義務關系,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辦案人:潘露
職務:盤錦市大洼區人民法院田家人民法庭員額法官
新能源汽車充電樁“兩年落不下一個樁”的現象很常見,經過重重“拉鋸戰”,最后就差物業公司的一紙同意安裝證明,身為新能源車主到底該怎么辦?
邵某某在某小區有一個車庫,后又購買了一輛新能源汽車,為滿足新能源汽車充電需求,邵某某需要在自家車庫安裝充電樁。負責安裝的電力部門表示,需要小區物業公司允許,并出具同意安裝的手續,才能為其安裝充電樁。
邵某某隨即找到小區物業協商,物業公司則以存在安全隱患為由拒絕蓋章,經多次溝通無效后,邵某某將物業公司訴至大洼區法院,請求判令物業公司出具《同意施工證明》。
我在審理本案過程中表示,新能源汽車對于促進節能減排、防治大氣污染、保護生態環境意義重大,國家支持居民區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并出臺相應通知、意見要求物業公司予以協助、配合,被告物業公司應該提供必要的協助。
我認為,邵某某作為小區業主,擁有地下車位長期使用權,有權在該車位安裝充電樁。對于被告提出的大功率設備使用可能會產生短路、跳閘等情況發生,會對全體業主人身及財產安全造成損失的意見,由于充電設施安裝所涉及的電容容量及電纜負載,應由供電企業現場勘查及后續審批部門予以審核確認,不能成為物業公司不同意安裝的理由。對于邵某某的請求,物業公司應當提供便利。
“國以民為本,社稷亦為民而立。”生態福祉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小小充電樁背后,關系著廣大車主的權益,關系著新能源車的發展推廣,關系著綠色低碳國家政策的落實。
民法典第九條規定了“綠色原則”,即“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本案中,邵某某為使用新能源汽車而安裝充電樁符合“綠色原則”理念,安裝充電樁符合車位正常使用功能,是業主正常行使合法權利的行為,不應受到限制或禁止,物業公司不應濫用管理權拒絕業主合理訴求。
近期,大洼區法院一審判決被告物業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為原告邵某某出具《同意施工證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物業公司已履行相應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