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
雇主高某雇傭楊某從事鏟車作業,楊某駕駛鏟車倒車時與徐某推行的三輪車發生碰撞,造成徐某受傷。道路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經法院判決,雇主高某賠償了徐某經濟損失8萬元。高某履行判決后,提起訴訟,對楊某行使追償權,請求全額追償其已支付的8萬元。
綏中縣人民法院案件承辦人收到該案后,第一時間查閱了該案曾涉及到的生效判決,詳細了解案情和整個案件的來龍去脈,之后通過聯系楊某,得知楊某有調解意愿,并不想對簿公堂。
案件承辦人精心制定調解方案,研究雇主追償權的相關法律問題,決定用訴前調解的方式為雙方進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案件承辦人用通俗的語言向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最終促使雙方成功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楊某一次性賠償原告高某經濟損失32000元。
綏中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趙寶友
法官釋法
雇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雇主才有追償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案涉及兩大問題:一是雇主追償權如何能夠行使;二是雇主追償權的比例應當如何控制。根據民法典規定,雇員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雇主才享有追償權。如果雇員主觀上存在對侵權行為的故意,即意味著雇員的行為已不屬于雇主意志所追求的工作目的,是雇員的個人行為,后果自然應當由雇員個人承擔。
回歸本案,雇員的重大過失表現在三點:明知自己不具備開鉤機鏟車的資質仍為之;缺乏安全意識;施工中對可能存在損害風險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本案中,雇員存在重大過失,按照追償比例責任劃分,雇員存在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雇主追償的比例不應超過50%。本案雇主明知雇員沒有資質,仍雇傭其從事鏟車作業,本身存在選任、監督、管理上的過失。故此,在40%以下比例調解,最終雇員承擔32000元的賠償責任。此調解結果,兼顧了利益風險一致原則,是公允的,雙方均表示滿意并及時履行,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