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10月20日,遼寧省民政廳發布2023年以來全系統5起民政行政執法典型案例。案件涉及社會組織、養老機構、殯葬管理等領域。
案例一:遼寧省民政廳查處某省級研究會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案
2022年10月,省民政廳接到舉報,某省級研究會違規推薦公民代理訴訟案件。遼寧省民政廳依法立案調查,召集省直相關部門專題研究案情,發現該研究會多年未按規定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在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受到限期停止活動的行政處罰后,仍未停止違法行為。2023年2月24日,遼寧省民政廳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對該省級研究會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將該會繼續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案例二:遼寧省民政廳查處某省級協會超出章程規定宗旨和業務范圍開展活動案
2022年10月,遼寧省民政廳根據舉報,依法立案調查,發現某省級協會推薦非本會負責人和不具有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工作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代理事務超出該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構成《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違法行為。2023年2月24日,省民政廳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對該省級研究會作出停止活動6個月的行政處罰,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將該會列入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案例三:沈陽渾南區民政局取締非法社會組織案
2023年8月25日,沈陽市渾南區民政局接到沈陽市渾南區民族和宗教事務局移交的非法開展宗教活動的相關材料,經立案調查,發現某組織未在民政部門登記,擅自以社會組織名義長期在渾南區內開展宗教活動。根據民政部《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民政部第21號令)第四條“取締非法民間組織,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和第九條“對經調查認定的非法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取締決定,宣布該組織為非法,并予以公告”的規定,2022年9月5日,沈陽市渾南區民政局對該組織下達取締決定書,宣布該組織為非法社會組織,并在官網予以公告。
案例四:鞍山市民政局開展養老機構“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案
2023年7月13日,鞍山市民政局開展養老機構“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對隨機抽取養老機構的服務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燃氣安全等方面進行綜合性檢查,檢查期間發現某養老機構存在收費標準未公示問題。依據《養老機構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鞍山市民政局當即對該養老機構的負責人進行了批評教育,要求其立即進行整改,將收費標準在醒目位置進行公示。該養老機構于2023年7月14日完成整改,將收費標準進行了公示。
案例五:撫順市東洲區民政局、區市場監管局聯合查處違法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案
2023年8月3日,根據群眾舉報,撫順市東洲區民政局、區市場監管局組成聯合執法組,對哈達鎮下哈達村一處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窩點進行查處,現場發現燒紙印花機、切割機、加工元寶機各一臺和加工完的冥紙、金元寶等封建迷信殯葬用品。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聯合執法組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制造銷售行為,對其設備進行查封,沒收全部封建迷信殯葬用品,并處罰款。
編輯:王懷實
校對:劉清
責編:梁健
審核 :杜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