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代表建議:應立法明確
當交警在執法時,遭遇司機拒不打開車門、車窗的情況該怎么辦?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周俊軍向大會提交了一份《關于明確警告無效后交警有權采取強制破窗執法的建議》,引起關注。
交警的三種做法:破窗、久等、寫紙條
目前網上所能查到最早關于交警破窗執法的報道發生在2012年。
據《都市快報》報道,(2012年)9月14日凌晨,杭州交警在例行檢查酒駕過程中,一男子呼吸酒精檢測為醉駕。當交警準備固定證據,帶男子到醫院做進一步血液檢測時,男子躲回車內,死活不肯下來。僵持兩個多小時后,交警不得不使用安全錘強行砸窗,將男子制服。
報道中還有一處細節,在破窗執法前,交警曾向該男子宣讀通知書:“當事人因涉酒駕駛機動車被交警查獲,不配合調查,還試圖逃逸,被交警及時制止。現在交警依法對你采取強制措施,帶離車內協助調查。由此產生的后果,由你承擔……”
在此之后,廣東深圳、江蘇宿遷、山東東營、湖北武漢、江西宜春、四川遂寧等很多地方,也都發生過交警破窗執法的事件。
當然,強制破窗并非交警在遭遇拒不配合執法的駕駛員時唯一采取的措施。
今年2月9日,江蘇徐州一名女司機在非機動車道通行時被交警攔下。面對正常執法的交警,女司機卻犯起了倔,直接搖上車窗鎖上車門。為防止車輛闖卡逃走,交警站到車頭位置,并打電話請求拖車支援。在等了40多分鐘后,拖車和前來支援的交警趕到。最終,女司機因走非機動車道和不聽交警指揮兩項違法行為,分別被處50元和200元罰款。
去年9月,云南昆明一名女司機也是把車開上了非機動車道。交警執法時女司機坐在車內拒絕配合。無奈之下,交警只能在A4紙上寫上“請你下車,配合交警執法”同違法女司機進行交流。
律師的兩樣聲音:“合理合法”和“法律依據不足”
記者注意到,每當網上出現交警破窗執法的新聞,便有網友質疑這種行為屬于暴力執法。在采訪中,多位受訪的法律人士明確表示,此舉不關乎暴力執法,網友不該就此拍磚。但對于破窗執法的合法性,法律界人士卻有著不同的觀點。
據了解,目前交警在執法中主要依據的法律法規包括《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人民警察法》,此外還包括由公安部印發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和《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等部門規章。
本報維權律師團成員、遼寧百聯律師事務所張立剛律師認為,交警破窗執法的做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據。
張立剛告訴記者,《人民警察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第三十條規定:“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社會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財產安全需要當場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襲擊人民警察的情形,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交警破窗執法屬于一種行政強制,因此是有法律依據的。”張立剛說。
不過也有律師認為交警破窗執法的法律依據不足。一位受訪律師就表示,雖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有關于有飲酒等嫌疑的機動車駕駛人要接受交警的檢測、檢驗的規定,但條例中卻沒有明確當機動車駕駛人不配合時交警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另外,《人民警察法》中只是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但同樣的問題,其中并沒有明確哪些行為屬于行政強制措施,也沒有規定該如何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該律師表示。
人大代表的一份建議:應明確立法交警可破窗執法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瑞昌市公安局肇陳派出所教導員周俊軍向大會提交了一份《關于明確警告無效后交警有權采取強制破窗執法的建議》。
記者在這份建議中看到,“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七條‘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九條‘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之規定,破窗毫無疑問應當屬于行政強制措施。”
經過調研,周俊軍也認為,即便是有這樣的“應當之說”,但問題是,砸窗的行為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依據。
周俊軍在接受《新法制報》采訪時表示,機動車作為一種財產價值較大的動產,不管交警是出于收集、保存證據,或者制止違法行為等目的,要對其進行破壞,都容易給自己造成心理壓力。在需要果斷采取措施的時刻,交警可能顧慮到“暴力執法”給車輛造成的損失等,而采取其他較為溫和的手段又可能錯過執法時機,甚至造成更加嚴重的后果。
“如果認為面對這種情況,交警有必要實施砸車窗這樣的行為,就可以考慮將其明確列入法律、法規之中。既然現在已經在采取這樣的行政強制措施,那么明文的規定可以減少一些不必要的官司。”周俊軍說。
因此在提交的建議中,周俊軍建議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明確規定交警部門在進行檢查中遇當事人不配合時,可以采取諸如破窗、破胎、攔阻車輛等的行政強制措施,由此造成的損害后果,應當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據了解,2016年3月,江蘇省交管部門曾下發《江蘇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阻礙交通警察執行職務違法犯罪行為工作規范》,其中明確規定:“交警查處酒駕時若司機拒絕執行命令,在警告無效的情況下,交警可強行破窗,但要最大限度減少對車輛的損壞,執法記錄儀也要同步攝像,還要密切關注駕駛人動向,現場還要有目擊證人。”
問卷調查:近八成網友贊同“必要時可破窗”
“我在執法中曾多次遇到過駕駛員不配合的情況,但從來沒有采取過像破窗、破胎這樣的強制措施。”沈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一位不愿具名的民警告訴本報記者:“主要是有顧慮,比如在查酒駕的時候,如果駕駛員不配合檢測,你無法確定他是不是酒駕或醉駕,這種情況下采取強制措施,一旦駕駛人并沒有喝酒,后面就會產生一系列的問題,比如賠償等。”
針對交警破窗執法的話題,記者做了一個調查。對于“如何看待交警在多次警告無效后采取破窗執法的舉措”,30名受訪者中有23人認為“交警做得對,沒毛病”,占比77%;有7人認為交警的這種做法屬于暴力執法,占比23%;對于“交警采取破窗強制執法,下面哪個問題最為關鍵?”30名受訪者中14人認為“完善立法,明確交警必要時可破窗執法”,占比47%;有10人認為“交警在強制執法時應注意自身言行”,占比33%;有6人認為“交警強制執法過程中應最大限度減少對車輛的破壞”,占比20%。
通過問卷不難發現,盡管交警自身有種種顧慮,但很多受訪者卻支持交警在必要時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網友“靜水流深”:假如真的有司機酒駕甚至醉駕,交警沒有破窗執法,致使酒駕者逃脫,這就相當于讓路上多了一個“殺手”。在這個過程中,如果司機瘋狂逃離,很可能會撞到執法交警和無辜群眾。
網友“失落的彩虹”:支持交警在必要時破窗執法,因為如果不加以阻攔,后果有可能更加嚴重。
本報維權律師團成員、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楊繼新律師認為,交警查酒駕或醉駕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即時查詢是否有酒精存在以及濃度。在我國《刑法修正案(八)》已經將醉酒駕車行為作為危險駕駛罪的情形之一納入到刑法典中進行規制的大環境下,應依法賦予交警查處酒駕的合理措施和權力。因此,在交警勸說及警告下,駕駛人拒不開窗接受檢查、檢測的,從為了制止犯罪行為,減少危害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安全的角度,交警采取適度的措施“破窗”應具有合法性,在此現狀下,“破窗”既能保障交警執法的時效性,又對駕駛人的車輛財產損失降到最低。
“盡管目前(對交警破窗執法)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以司法實踐應認定其合法性,如果能通過完善立法加以明確是最好不過的做法。”楊繼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