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建議:增設獨立的虐待兒童罪罪名
3月18日保姆掌摑、捏鼻強灌1歲幼兒的視頻引起軒然大波,被虐待幼兒的父母痛苦不已,一方面是對孩子無盡的歉疚,另外一方面是對于如此無良的保姆的譴責。
近年來,“保姆虐童”事件時有發生,現有法律卻對保姆虐童的處罰不多,也是導致這種行為屢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對虐童保姆是否適用“虐待罪”?法律界人士認為對虐童保姆應設立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家政公司也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保姆虐童 警方介入調查
福州張先生從家中監控看到這一幕,心都碎了,監控畫面中,保姆正在給1歲多的孩子喂米糊。見孩子將米糊吐在了桌面上,保姆先是用手打了孩子的頭,過了一會兒又打了孩子的手。孩子隨即哭鬧了起來。
接下來的這段畫面顯示,保姆強行將孩子的頭抬高,捏住鼻子,將一勺米糊強灌進了孩子嘴里,孩子差點窒息。
據孩子的母親福州市民陳女士介紹,因為夫妻倆經常出差,自己的寶寶大部分時間都是由保姆周某來照顧,已經有一個多月的時間了。保姆周某是江西貴溪人,在得知惡行敗露后,匆忙開門逃走。目前派出所已經將案件移交給刑警處理。
惡毒的保姆不只周某
有媒體報道,保姆楊某因工資問題,對雇主產生報復心理,將怨恨轉嫁雇主幼童,將兩根針扎入幼童體內,殘忍行為令人發指。她隨即遭到雇主起訴。據楊某交代,她雖對雇主所開工資不滿,然而因為不愛說話,并未與雇主溝通,將怨恨深埋心底。
朝陽一名40多歲的保姆給一個三四歲的兒童喂食,小孩不吃,便對小孩手腳并用,暴力相向。
山東泰安,一保姆拽著一個小男孩的胳膊,拎著從客廳到了飯桌前。隨后,保姆又將孩子拽進了臥室。在臥室里,她拿著一根棍子,手臂揮舞,每揮一下,孩子的哭聲就高一下。20多分鐘的視頻里,孩子哭聲不斷。
保姆行業現狀
市場需求大,家政公司魚龍混雜
隨著“二胎”的到來,產婦、嬰幼兒照料的家政服務需求日益旺盛,此類家政服務公司數量急速增加,以致魚龍混雜、良莠不齊。
家政人員能力差,正規培訓少
大多數月嫂、育兒嫂來自經濟不發達地區,經老鄉熟人介紹而加入此行業,不少人未經過正規的業務培訓獲得相應從業資質,缺乏基本的產婦、嬰幼兒護理常識,更無相關從業經驗,或僅憑農村老家的育兒經驗提供服務,難以滿足客戶的需求,有的月嫂甚至缺乏責任心,向家長隱瞞嬰幼兒的病癥,以致貽誤治療,引發家長的不滿。
家政服務公司虛假宣傳
不少家政服務公司為爭取客戶,謊稱與虛構的國際護理機構保持長期合作關系等虛夸其服務水平,在簽約前作出各種無法兌現的口頭承諾,甚至在月嫂人手不夠、工作安排已滿的情況下仍與客戶事先簽訂服務合同,日后隨便派個保姆應付。
部分家政公司在接到客戶投訴后不及時處理,采取拖延或逃避的方式,以致引發不滿。
行業監管缺位,只靠自律
目前對于家政服務行業并無統一的監管部門,僅靠行業協會自律,但加入行業協會非家政公司市場準入的必要條件,以致諸多未加入行業協會的中小家政公司處于無人監管狀態,在其不按照行業標準提供服務遭客戶投訴時無相應的處理和懲罰機制。
律師解讀:
嬰幼兒父母應提供證據維權
1.保姆虐童屬于虐待罪范疇嗎?
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李越律師認為,這類事件主要牽扯兩個問題:第一,保姆是不是家庭成員?第二,本案應當適用何種法律進行評判?
第一,保姆是不是家庭成員?
什么是家庭成員?在法律上我們可以簡單解釋為基于血緣關系(亦包括收養、繼子女等關系)在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家庭成員的特點有二:一是基于特定關系;二是具有長期穩定性。然而所謂保姆,則是與家庭形成的一個雇傭關系,并不具有特定的血緣關系和長期穩定性。因此不論保姆如何努力,也不可能成為家庭成員之一。既然保姆不可能成為家庭成員的主體,顯然也不可能成為《刑法》第二百六十條遺棄罪的主體。
第二,保姆虐童究竟該如何進行評判?
顯然,解決了保姆的身份問題,我們就可以看到,保姆不在“家庭成員”范疇之中并非立法缺陷,而是保姆本身就不可能成為家庭成員之一。那么對保姆的行為,究竟應當適用哪條法律進行評判呢?有人給出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認為:“嬰兒父母可立即報案并提供視頻等有力證據,力爭使無良保姆及早受到應有懲處。”
這當然沒有錯誤,卻并不絕對。如果那名虐童保姆對幼兒已經明顯造成了身心傷害,那么顯然,幼兒父母還可以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故意傷害罪提起訴訟。此外,由于保姆的行為實際上傷害的不止是被虐待的嬰兒,還會造成嬰兒父母的精神損害。因此嬰兒的父母還可以向法院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由保姆和家政公司共同承擔責任。
顯然,就類似事件而言,我們可以看到對處罰不可能只局限于道德標準,而是具備多種救濟解決途徑的。而在案件背后,李越律師認為,政府還應當加強對保姆行業的監管,以及對家政公司的規范,才可能做到防患于未然。
2.保姆虐童如何追究法律責任?
其一,如果給嬰兒造成了傷害后果,觸犯刑法,可以追究保姆故意傷害罪。雇主可以報案,然后申請法醫進行司法鑒定。
其二,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可根據情節處以拘留或者并處罰款。保姆毆打、傷害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可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其三,雇主可向法院起訴保姆侵犯孩子的人身權利,申請民事賠償,因為依照法律規定,保姆打孩子,讓孩子吃自己的腳指頭,這些做法都侵害了孩子作為獨立個體的人身權利;如果構成故意傷害罪,也可申請附帶民事賠償。
3.家政公司是否應擔責?
家政公司與保姆是雇傭關系,家政公司是涉案服務合同的主體,保姆是受家政公司的委派,為嬰兒家長提供家政服務,其行為屬于職務行為,該行為造成的損害責任應由家政公司承擔。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保姆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家政公司與保姆存在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保姆受家政公司委派,為嬰兒家長提供家庭服務,該行為導致的損害責任應由家政公司承擔。
4.后果如不嚴重,精神賠償請求難獲法院支持。
遭遇到這種暴力行為,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精神肯定會受到影響,年齡越小的孩子,受到的影響越嚴重。孩子的家長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對保姆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目前我國在未成年人精神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法規還不是很健全。由于精神損害的標準很難衡量,即便家長提起了精神損害賠償訴訟,想要獲得最終的勝訴,還是存在一定難度的。一般情況下,法院很難支持這類訴訟。
盡管如此,絕不能因為存在訴訟難度就放棄維護自身權益。目前我國的未成年人精神損害賠償標準規定不夠清晰,應及時對其進行完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發布并施行。最高院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副主任陳現杰指出,《解釋》中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有損害后果,包括精神痛苦和肉體痛苦;
2.有違法侵害自然人人格和身份權益的侵權事實;
3.侵權事實和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侵權人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
在具備以上構成要件的基礎上,侵權人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如侵權人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金錢賠償屬于較嚴重的責任承擔方式,自然只有造成較為嚴重的損害后果,主張金錢賠償才屬損害與責任相當。
對于何種情形屬于“未造成嚴重后果”,何種情形才構成“后果嚴重”,這屬于具體個案中的事實判斷問題,應由審判合議庭或者審理案件的法官結合案件具體情節認定。
呼吁增設虐待兒童罪罪名
李越表示,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口老齡化和城市化到來,以家庭成員為犯罪主體的虐待罪顯得狹隘,已不能適用于處理諸如家庭保姆虐待孩子、護工虐待老人等新問題,因此,亟待通過修改刑法條款或出臺司法解釋等形式,擴大虐待罪的外延,增設獨立的虐待兒童罪罪名,放寬虐待兒童的入罪標準,將沒有造成死傷但是性質惡劣的虐童行為歸入犯罪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