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核定載客41人的大客車,駛出客運站后,沿途 “撿”了不少乘客,行駛至朝陽縣李家灣大橋附近被交警攔截,經核查,超員40人,屬于嚴重超載。3月16日,朝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該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將客運車輛嚴重超載行為納入危險駕駛罪范圍以來朝陽市首例案件。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身為乘務員的被告人梁某某(車輛所有人、管理人)指使弭某某(駕駛員)停車并攬客上車,當車輛行駛至朝陽縣李家灣大橋西側時被朝陽縣公安局楊樹灣派出所民警截停控制,后被趕到現場的朝陽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交警處置,該大客車核定載客人數為41人,實際載客81人,超員40人。被告人弭某某、梁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過法庭審理,被告人弭某某、梁某某認罪并悔罪。法庭當庭宣判,以被告人弭某某、梁某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其二人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人民幣。
朝陽縣人民法院法官劉玉麗提示:不單是醉酒駕駛機動車可以構成危險駕駛罪,嚴重超載的并且是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違反相關規定,同樣可以構成犯罪,通過本案希望大家能夠引以為戒。
危險駕駛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對此條款進行了修改,有幾種情形構成危險駕駛罪:第一,追逐競駕,情節惡劣的;第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第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載,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第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規,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二款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