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臺實施辦法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職
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人民法院落實〈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這一被稱為“史上最強法官履職保障辦法”,能否如很多人所愿那樣讓法官就此遠離案外因素侵擾,至少從目前來看,答案似乎并不那么肯定。
那些被打、被辱、被殺的法官們
2017年1月26日,農歷臘月廿九。廣西壯族自治區陸川縣發生一起命案,犯罪嫌疑人龍建才持刀闖入退休法官傅明生的家中,將其捅傷致死。
據媒體報道,龍建才因1994年被陸川縣人民法院沙坡鎮人民法庭判決離婚后,便一直對時任該法庭庭長的傅明生懷恨在心,終于在時隔20多年后痛下殺手。
傅明生的被殺,讓很多人想起一年前遭槍擊殉職的女法官馬彩云。
2016年2月26日晚,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回龍觀法庭法官馬彩云在住所樓下遭到兩名歹徒槍擊,經搶救無效死亡,年僅38歲。其中一名歹徒李大山,是馬彩云審理的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的原告。
在這兩起案件之前,更轟動的法官遇襲事件發生在湖南永州。2010年6月1日上午,永州市零陵區郵政分局職工兼保安隊長朱軍攜帶一支微型沖鋒槍和兩支手槍,沖進零陵區法院,向正在審案的法官和工作人員掃射,造成3名法官當場死亡,另有3人受傷。
如果說法官被殺屬于極端個案的話,那么最近幾年,法官被打、被辱、受到威脅的事件則屢見不鮮。
2016年9月8日,山東壽光市人民法院兩名執行人員到菏澤市曹縣某銀行查詢、查封被執行人賬戶,辦理過程中被30余人圍攻毆打。
2015年9月9日,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的4名法官,被前來領取勞動爭議案件二審判決書的上訴人胡慶剛刺傷,血染法袍。其中一人身中七刀,所幸沒有傷及性命。
……
還有很多“拳頭”,雖然并不是直接打在身上,但傷害依然巨大。
2015年開始,江蘇省宿遷市宿城區的姜某因不滿執行,多次到區法院對案件審理階段的承辦法官進行辱罵、威脅,后又10余次打電話、30余次發短信對法官進行辱罵威脅,甚至威脅法官子女等家人的人身安全。
2011年,時任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佟某遭人跟蹤,汽車還被裝上了定位器。
此外一些不理智的當事人通過聚眾哄鬧法庭,或在網絡上發帖歪曲事實、惡意誹謗等手段,干擾法官正常辦案。
記者注意到,在最高法發布《實施辦法》的同時,還公布了司法人員依法履職保障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為發生在大連市的劉某損毀筆錄、毆打法官案。
2015年11月18日上午,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劉某與其丈夫離婚糾紛一案。劉某因對法官張某制作的調解筆錄內容不滿,在法庭內公然撕毀筆錄,并連續追逐、毆打張某直到法庭之外,致使庭審被迫中斷、張某經鑒定受輕微傷。事后經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審理認定,劉某犯擾亂法庭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當記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輸入“擾亂法庭秩序罪”后,共檢索出50余份與此罪名相關的判決。

執行法官被打
“力求形成較完備的保障機制”
傅明生被殺害的消息經媒體報道后,2月5日《人民法院報》刊發了題為“法治嚴懲暴力,法治保障法官履職”的評論。兩天后,最高法出臺《實施辦法》。
這份全文共24條的《實施辦法》,是對去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的《保護司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細化,也是其在法院系統的落地。
有人說因為馬彩云的遇害,才催生了《規定》的出臺,而傅明生的被殺則加速了《實施辦法》的落實,這種說法不免偏頗。
因為最近幾年,關于提升法官職業尊榮感、加強法官依法履職保護的呼聲和建議,始終沒有停止過,有關部門也做了很多努力。
早在《規定》之前,中辦、國辦及中央政法委就已相繼下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等文件,要求建立司法人員保護機制。
記者注意到,與被視為是全面加強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保護的綱領性文件的《規定》不同,《實施辦法》更為具體和細化,從組織保障、硬件配置、機制建設和配套舉措等多個方面,強化了對一線司法人員及其近親屬人身權益的保護措施。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規劃處處長、高級法官何帆所言,“(《實施辦法》)力求在現行法律框架和司法職權配置架構之內,形成較完備的保障機制。”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博士后、遼寧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邵琰博士認為,《實施辦法》吸收既往改革成果,突出問題導向,細化條文表述,強化組織保障,推進機制建設,在保障法官依法履職方面是一個重要突破。
“司法責任制實施以來,有些法官擔心責任制只是強調終身追責,并不重視職業保障,而《實施辦法》中‘法官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非經法官懲戒委員會聽證和審議,不受錯案責任追究’的規定,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法官在這方面的顧慮。所謂追責,是要嚴格按照憲法、法律以及相關規定追究違法審判責任,而并不是動輒得咎,這為法官依法履職提供了有力保障。”邵琰說。
而作為一名基層法官,丹東市振安區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于云峰告訴記者,《實施辦法》中關于法官依法辦案不受外部干預的權利規定,以及維護庭審秩序、正當進行司法活動、保障法官人身安全的規定,是他最為看重的。
不過記者在采訪中發現,也許是因為出臺時間尚短的緣故,這份與法官履職關系密切的《實施辦法》,還沒有在基層引起太大的反響,一些基層院的法官甚至表示并不了解最高法出臺的這一新規。

馬彩云

傅明生
法官依法履職過程中的絆腳石
“法官在依法履職的過程中,有時會受到來自不同方面的干擾。”于云峰直言不諱地說。
于告訴記者,基層法院一線法官接觸的當事人形形色色,文化層次和職業階層各不相同,法律素養也相差甚遠。有的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既不了解法律程序,也不懂相關法律,對司法權力缺乏應有的敬畏。當對庭審或者裁判結果不滿時,不分場合的無理取鬧,甚至當庭尋釁滋事,毆打審判人員。
2015年,于云峰在振安區法院民一庭任庭長時曾審理一起離婚案件,女方為原告,領著五六歲的孩子離家出走并起訴離婚。訴訟過程中雙方均要求不撫養孩子,法庭經過審理還是判決孩子歸女方撫養。
“宣判后,女方便開始無中生有地對我進行辱罵,而且有撕扯的行為。雖然當時可以采取制裁措施,不過作為法官,我并不想因為這樣一件小小的離婚案件把事情鬧大搞復雜,盡管如此,但我的內心是很委屈的。”于云峰說,這樣的事情,在基層法院屢見不鮮。
如果說來自當事人的干擾相對好化解的話,那么一些所謂關系單位中個別領導的“招呼”,會成為法官們心中不能承受之重。正如澎湃新聞社論中的一句話,“現實中,對于法官履職的最大干擾恰恰不是來自民間,而是權力(特別是行政權力)本身。”
一位要求匿名的法官表示,《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等文件下發后,以前那種明目張膽“批條子”的情況少了,取而代之的是委婉地“打招呼”。該法官說,去年自己在審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時就曾接到過一位領導的電話,說雖然某某(其中一方當事人)是他的親戚,但還是請我依法辦案,公正審理。
“這樣的話聽起來冠冕堂皇,一點問題都沒有,可真正的意圖不言自明,這個電話也讓我在審理這個案子的過程中承受了很大的壓力。”
此外地方政府讓法官們參與審理案件職責之外事務的現象,也始終沒有杜絕。
另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告訴記者,大概兩年前,自己每周都會被安排參加一到兩個會議,這些會議大多是與業務無關的系統外會議。“還有每年汛期,本地的防汛抗洪部門都會下發通知,安排我們法官到指定的分片鄉鎮組織或協助村民抗洪防汛。”
“粗略估算,每年參加各種活動和會議大概占據我正常工作時間的八分之一左右。活動必須參加,會議不能缺席,一些本來能夠在八小時內完成的工作不得不加班加點去完成。”這位法官頗為無奈地表示,法院確實存在“案多人少”的情況,可“事多人少”的問題更應該盡快解決。
法院要能頂住壓力還要擺脫誘惑
記者注意到,《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對任何單位、個人安排法官從事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衛生整治、行風評議等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拒絕,并不得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從事上述活動。《實施辦法》同時嚴禁法院工作人員參與地方招商、聯合執法,嚴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等具體行政管理活動,杜絕參加地方牽頭組織的各類“拆遷領導小組”“項目指揮部”等臨時機構。
據了解,這是《實施辦法》在征求意見過程中,各地法院普遍建議明確的事項。
可就在《實施辦法》下發后的第3天,2月10日,河北省秦皇島市盧龍縣人民政府召開招商引資實戰培訓大會,要求當地法院、檢察院派員參加。
面對媒體采訪,盧龍縣政府辦公室回應稱,法院、檢察院等單位只是列席聽會,沒有招商引資的任務,并稱“涉及其他方面的調解,如出現糾紛需要法院出面調解”。
對于盧龍縣政府的做法和回應,時評作者史奉楚認為,安排法院參與當地的招商引資實戰培訓大會,即便不安排招商引資任務,但讓其參與糾紛調解的做法也有違司法運行規律,理當得以糾正。
《實施辦法》重申了法官行為的邊界,但在于云峰和他的同事張揚看來,無論重申多少次,只要不改變人事、待遇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大環境,法院和法官恐怕很難拒絕地方政府安排的行政事務。
當然,也有敢于說“不”的。
去年7月,兩辦發布的《規定》中明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一個月后,徐州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指揮部要求檢察院派員上街“執勤”,當時徐州檢察院鼓足勇氣說了“不”!
清華大學法學院張建偉在接受財新網記者采訪時表示,“(今后)法院想頂住壓力,可以拿這個文件來支撐。文件有比沒有強,但這里還取決于法院是不是有自覺意識。有的地方會給參加活動的法院提供一定資金,這對法院來講有一定誘惑力,法院頂住壓力的同時還要擺脫誘惑力。”
邵琰認為,《實施辦法》以列舉方式,將“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衛生整治、行風評議等”界定為“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為各級法院拒絕政府安排法官從事上述事務的要求提供了明確的依據。今后再遇到此種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主動向地方黨委匯報《實施辦法》的主要思想,爭取到政府的大力支持,向政府和相關部門證明在創建文明城市、維護交通秩序等方面,法院以依法公正審理相關案件、及時發布典型案例等法定職責范圍內的方式參與會取得更佳的實際成效。
保障法官依法履職之路還有多長
最近幾年,基層法院人員流失嚴重。對于這一現象的出現,振安區法院張揚法官認為主要是因為基層法院工作壓力大,收入和付出不成正比,人身權益得不到保障。
“就我自己的感受以及與身邊同行的交流,最高法的《實施辦法》雖然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但距離真正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依法履行職責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張揚說。
在于云峰、張揚這樣的基層法官看來,保障法官依法履職不可能靠一個《實施辦法》就得以實現,“畢竟《實施辦法》屬于司法文件的范疇,效力有限,保障法官依法履職又是一條很長的路,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從目前看,除了出臺相關規定,還要從加強公眾普法教育、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和深化員額改革三方面開展工作。”張揚說。
張揚提出,要在全社會范圍內加大宣傳諸如鄒碧華這樣的優秀法官,防止因少數司法腐敗現象而把整個法官群體妖魔化。加強群眾普法教育,嚴懲擾亂法庭秩序、尋釁滋事等惡劣行為,讓大眾明白在一個現代化的文明社會,應該如何正確地對待司法工作人員。
在完善配套保障措施方面,于云峰表示,目前很多法院已經按照《規定》的要求隔離了辦公區與接待、辦案區,設立專門的接待場所,配備錄音錄像設施,以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但在司法實踐中,除法院內部完善配套保障措施外,還應該要求公安等其他機關依法配合,以達到更好的社會效果。
關于員額改革,截至今年1月底,全國已經有27個省區市的法院完成了員額法官選任工作。采訪中,多位一線辦案法官均表示,深切期待員額改革能進一步提高辦案效率,緩解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切實減輕法官的負擔,以保障法官依法履職。
保障法官依法履職不可能一蹴而就,有受訪者認為,抓緊修訂《法官法》應該是更直接有效的解決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于1995年7月1日施行,2001年曾進行過一次修改,最近兩年關于對《法官法》進行修訂的呼聲日起。
邵琰表示,現行的《法官法》在法官履職保障內容方面的確存在規定過于簡單、籠統等問題,從而導致了在法律層面上對法官依法履職保障的不到位。她建議修訂《法官法》時應考慮加大對妨礙法官依法行使審判權、嚴重擾亂審判秩序的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此外,要進一步保護法官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對以恐嚇、威脅、侮辱、騷擾等手段傷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行為予以及時懲治。同時,要建立健全法官遭受到誣告陷害的澄清機制,依法嚴厲打擊干擾司法公正、以惡意不實舉報威脅法官的行為。
被稱為史上最強的法官履職保障辦法已經正式施行,無論是看好或是唱衰,所有的受訪者都期待它能繼續細化并嚴格落實。
《實施辦法》亮點一覽
亮點一:不得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招商引資
《實施辦法》第二條:對于任何單位、個人安排法官從事招商引資、行政執法、治安巡邏、交通疏導、衛生整治、行風評議等超出法定職責范圍事務的要求,人民法院應當拒絕,并不得以任何名義安排法官從事上述活動。
亮點二:不得以辦案數量排名等方式調整法官崗位
《實施辦法》第四條: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也不得以辦案數量排名、末位淘汰等方式和接待信訪不力等理由調整法官工作崗位。
亮點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干預司法,法官有權提出控告
《實施辦法》第七條明確: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官有權提出控告。
記者注意到,這些行為包括“干預司法活動,妨礙公正司法”等。
亮點四:各級法院應設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實施辦法》第九條提出:各級人民法院應當設立法官權益保障委員會。其職能包括“組織對本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住所安全受到威脅的法官提供援助”等。
亮點五:對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者應從嚴懲處
《實施辦法》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于干擾阻礙司法活動,恐嚇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親屬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
亮點六:不得以任何方式變相阻礙法官休假
《實施辦法》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法官的休息權和休假權,認真落實年度休假等制度,切實保障法官必要的休假時間,并將法官休假落實情況納入各部門績效考評范圍,不得以任何方式變相阻礙法官休假。
亮點七:足額發放工資補貼,績效考核獎金注重向一線人員傾斜
《實施辦法》第十六條:各級法院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按時足額發放法官的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績效考核獎金的發放,不得與法官等級、行政職級掛鉤,注重向一線人員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