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為切實加強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在案件辦理過程中的銜接和協調配合,合理解決執法辦案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升辦案質量和效率,遼陽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召開聯席會議,共同簽發《關于遼陽市檢察院、遼陽市公安局建立溝通機制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就溝通機制組成、工作聯絡、聯席會議、案件通報、釋法說理、提前介入、信息共享等方面制定了18條細則。遼陽市副市長,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張興業及遼陽市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張晶巖出席會議并講話。
據悉,《規定》明確了溝通機制由負責人級溝通機制和部門溝通機制組成。明確了兩機關重點圍繞偵查、公訴等工作中的審查批準逮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全面、準確、及時地收集證據等熱點、難點問題加強研究,共享培訓資源,聯動開展培訓。明確了具有工作聯系的各部門之間建立的溝通平臺。明確了公安機關要求或檢察機關自行對重特大案件、疑難案件提前介入,檢察機關對擬不批準逮捕、不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前采用口頭、書面、公開聽證等多種形式向公安機關釋法說理,充分聽取公安機關的意見。公安機關有復議復核意向的案件應及時向檢察機關通報,就上級機關的司法解釋、業務工作指導性意見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會議要求,要常態化開展不批捕不起訴案件評查,確保檢察機關作出不捕不訴案件決定能經得起推敲,要充分保障公安機關闡述意見的渠道,作出不捕不訴決定前要充分聽取公安機關意見。在作出不捕不訴決定前要加強溝通,必要時可以邀請公安機關列席案件研討會議。在作出不捕不訴決定后也要充分釋法說理,把決定的依據論述透徹,不能簡單一句話做結論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