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先生:最近我幫我父母在沈陽市沈北新區買了一套房子,10月初,開發商通知業主收房,但是我發現新房不具備交付標準,清水房,地面能看到明顯的裂痕,下面就是鋪設的供熱管線,我要求開發商整改好了,我再收房。但這幾天,小區的物業公司給我打電話,讓我去交物業費,還說從開發商第一次通知我收房的時間起算物業費,這樣合理嗎?還說如果我不交物業費,就不交付給我整改后的房子,這合法嗎?
遼寧登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日馨:按照開發商第一次通知你收房的時間起算物業費不合理。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如確因新房不符合交付標準而導致延期收房或未交付房屋的,此期間段的物業費不應由業主承擔,而應當由建設單位,即房地產商交納。
房屋的交付涉及的法律關系是房屋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關系,物業費的交納涉及的法律關系是物業服務合同關系,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交付房屋系房產開發商的權利與義務,并非物業服務人的權利與義務。若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可催告業主按期支付,催告期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并不包括克扣房產證、停運門禁卡、禁止業主進入等不交付房產的行為。
當然,如開發商在購房合同約定的期間內未履行配合辦理房產證的義務時,業主也不得以開發商未交付房產證為由拒交物業費,應當根據購房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通過司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
相關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