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敦促特殊被執行主體履行義務公告
長期以來,部分黨政機關、公職人員以及其他具有特殊地位和身份的被執行人面對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不是依照法律規定自覺履行,而是利用自身優勢做起了特殊“老賴”,難道對這些特殊“老賴”就沒有辦法了嗎?記者近日從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大連中院為此有針對性地發布了《關于敦促特殊被執行主體履行義務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以強化對涉特殊主體案件被執行人的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
《公告》從特殊主體范圍、懲戒措施和工作程序三個方面加以明確和規范。明確特殊主體包括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中共黨員、各級黨代會代表、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道德模范、慈善類獎獲得者等自然人義務主體及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國家出資企業、集體企業、村委會(居委會)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各類文明單位等單位義務主體。《公告》規定,對特殊主體的被執行人,在法院通知履行義務期限內沒有主動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義務或未按規定要求提供財產報告令,且未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除對其一律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下達限制消費令外,還將對特殊主體為自然人的被執行人一律將其失信情況抄告其所在單位、同級組織、人事和紀委監察部門及道德模范、慈善類獎授予單位,并建議按相關規定予以組織處理和對其在晉職晉級、榮譽獲得等方面進行限制和禁止,對已列入失信名單的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一律將其失信情況抄告其所在委員會及選舉單位,并建議不再作為組織推薦的候選人;對已列入失信名單后獲得的道德模范的被執行人,一律通知和建議授予單位予以撤銷。對特殊主體為單位的被執行人,一律將其失信情況抄告其上級黨委主管部門和紀委監察部門,同時抄告綜合治理部門,并建議將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范圍,以及建議將其履行義務情況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考核的內容;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仍未發現其有可供執行財產時,將對其所在單位發生債務以后的財務狀況進行審計處理。審計結論將視情抄送紀委監察機關。
《公告》還明確了工作程序,要求執行案件立案后,案件承辦人應首先審查被執行人是否屬于特殊義務主體,對確定為特殊義務主體的被執行人,在送達執行通知書時將同時向其進行不履行法律義務的風險告知。
“今后我們要以更加嚴格的要求和更加嚴厲的措施,強化對涉特殊主體案件的執行力度,敢于亮劍,決不顧忌情面,以此推動執行工作的深入開展。”大連中院執行局局長王遠令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