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沈陽市渾南區人民法院對被告人王某某等18名被告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詐騙,敲詐勒索,聚眾斗毆,虛假訴訟,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王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罰金人民幣75萬元,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至十七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0月起,被告人王某某在沈陽市大東區租賃某大廈為辦公場所,以未經工商注冊的“大連某投資咨詢有限公司沈陽分公司”名義在沈陽市及周邊地區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經被告人王某某不斷發展完善,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王某某為組織者、領導者,被告人于某某為骨干成員,被告人高某、孫某某、欽某某、曲某某、徐某某為積極參加者,被告人林某某、羅某某、安某某、周某、王某甲、王某乙、張某某、王某為其他參加者的較穩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自成立以來,即在王某某的組織、領導之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者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肆意認定違約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或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手段獲取經濟利益。該黑社會性質組織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包括詐騙罪5起、敲詐勒索罪41起、聚眾斗毆罪1起、虛假訴訟罪1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1起,致使被害人魏某某被逼喝農藥自殺未果,被害人關某被迫欲跳樓自殺被其母親報警阻止,被害人王某丙離家出走至今未歸等……
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組織、領導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人員結構緊密穩定、層級分明、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規約和紀律。該組織通過打卡考勤、統一著裝、遲到早退扣工資等嚴格的內部管理制度,以及業績優異者給予獎勵、業績不良者接受處罰等獎懲制度維系組織存續;該組織通過詐騙、敲詐勒索、聚眾斗毆、虛假訴訟、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等違法犯罪活動大肆聚斂財物,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同時該組織將所聚斂的財物用于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及組織成員的個人消費;該組織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故依法認定被告人王某某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斗毆罪,虛假訴訟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并予數罪并罰;對其余17名被告人根據各自的犯罪事實及情節、社會危害性及認罪態度依法定罪量刑。
本案的公開宣判是全省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深挖整治“百日會戰”沈陽地區的重要戰果,其裁判結果不僅符合當前從嚴懲處黑惡勢力犯罪的堅定立場,也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發揮審判職能,通過依法從嚴懲處各類黑惡勢力犯罪,有效鏟除其滋生土壤,為打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提供堅強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