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地: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
當事人:麗麗、董剛、珊瑚(均為化名)
記者手記:爭奪房產這種事兒,可不是只發生在兄弟姊妹間,還會在原配和“小三”間上演,看看下面這個案例,只有一句話可說:“不是你的,咋爭也沒用。”
丈夫在外養情人,還給對方買了一套房,妻子一怒之下將丈夫與“小三”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丈夫對“小三”的贈與無效。對此,“小三”否認與吳先生是情人關系,稱雙方是談戀愛,房子是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婚房。
2014年春節期間,麗麗無意中發現丈夫有婚外情。麗麗發現一張珊瑚給丈夫出具的保持不正當關系保證書。麗麗找到丈夫董剛追問,董剛說出了緣由。因為經商,董剛經常出差去外地。2008年,董剛乘坐火車時,與沈陽的珊瑚相識,后發展成情人關系。為長期保持不正當關系,董剛將全資購買的房產50%登記在了珊瑚名下。隨即,麗麗將丈夫董剛和“小三”珊瑚起訴到法院,要求判令丈夫給“小三”的房屋份額贈與無效。
庭審中,董剛稱,珊瑚寫了一紙承諾,承諾與董剛同居期間不與其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自己與珊瑚約定由他出全款購買房屋,自己占七成,珊瑚占三成。后來,因為珊瑚哭鬧,無奈就給了珊瑚五成份額。
購房時,由于錢款不夠,董剛出了40萬元后,又向珊瑚的哥哥借了15萬元,后分兩次將錢還了。庭審中,珊瑚辯稱,房子是她與董剛共同出資購買的,她具有50%合法所有權,不存在董剛贈與份額情況。另外,她與董剛交往時,并不知道他已婚,雙方共同出資購房是為了結婚用。
法院審理發現,珊瑚曾兩次給董剛寫承諾書,承諾:“自2009年7月起,不可以和董剛以外任何男人有情人關系,不結婚。”因此,法院認定董剛與珊瑚之間并非珊瑚所主張的戀愛關系。另外,該承諾書時間恰好在購房前,從常理來看,一般以結婚為目的的戀愛關系不應出具這些內容的承諾,故可認定雙方購房目的是為了保持雙方的不正當關系,違反了公序良俗。
另外,還有一份由董剛書寫、珊瑚簽名的“承諾書”中,珊瑚稱是由董剛全額出資以二人名義購買的房子。雖然承諾部分涂改,但不影響未涂改部分內容,珊瑚也沒有否認承諾內容,簽名也是本人親自書寫的。因此,認定房子是董剛出資購買的。董剛未經妻子同意,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購買房屋,并將產權50%登記在珊瑚名下,屬于無權處分行為,后來未取得麗麗的追認,該處分行為無效。法院最終依法判決珊瑚和董剛關于房產份額的贈與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