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6月13日,營口市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營口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宣布《條例》于6月6日正式實施。據悉,這是營口市人大常委會獲得地方立法權以來,自主起草的第一部實體性法規。
營口是我省在文明行為促進方面較早出臺地方性法規的城市,制定《條例》既是創新社會管理、建設和諧社會和法治城市的重要內容,也是對營口創建文明城市、推動“營口有禮”主題活動經驗的總結。
《條例》共分六章,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各部門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的職責;規定了機關、校園、窗口單位等十個領域的文明行為規范;規定了依法設立“營口有禮”基金,并確定了每年的9月1日為“營口有禮日”。同時,營口市通過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將受到表彰的文明行為和受到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信息記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規定了對不文明養犬、道路交通違法等不文明行為的處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