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勢力團伙主犯與“保護傘”同日獲刑
新民市法院日前一審宣判
2012年至2018年,在新民市公主屯鎮市場,商戶們每年都要向鎮物業管理辦公室主任楊某某繳納100—500元不等的“衛生費”,倘若不交,很可能遭到“打砸”報復。
楊某某何許人也?1993年到2012年,他曾因搶劫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等暴力犯罪“四進宮”。就是這樣一個前科累累、劣跡斑斑的暴力前科犯,卻以鎮物業管理辦公室主任的身份在公主屯地區形成勢力、欺壓百姓,利用威脅、恐嚇等手段獲取非法利益。
當地民怨沸騰,楊某某卻一直沒有被查,這與他的“保護傘”——新民市公主屯鎮黨委書記趙某某脫不了干系。
4月12日上午,新民市人民法院依法對惡勢力團伙主犯楊某某敲詐勒索、職務侵占案公開宣判,楊某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保護傘”趙某某同日受審,因犯受賄罪、貪污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
新民市法院黨組書記、院長戴兵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今年是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按照中央、省委、市委“打傘破網”的統一部署,新民市法院在嚴厲打擊各種黑惡勢力的同時,打擊“保護傘”、撕破“關系網”,確保掃黑除惡與“打傘破網”協同推進。
庭審現場 宋章祥 攝
前科犯搖身變“主任” 強收衛生費39萬余元
趙某某供述:2011年下半年,我剛剛去公主屯鎮任黨委書記不久,楊某某的姐姐請我關照她的弟弟,我在鎮里打聽了一下,反饋都是楊某某在社會上“挺有力度”。我就把楊某某聘用為物業管理辦公室主任,負責管理鎮區及市場的環境衛生。
楊某某供述:因政府支付的承包費用不夠公司開銷,2012年起,我開始向門市商戶收取衛生管理費:飯店每年500元,其他商戶每年每戶100—300元不等。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至2018年間,被告人楊某某與新民市公主屯鎮政府簽署承包協議,承包公主屯鎮市場及道路的衛生清掃工作。在此期間,楊某某糾集王某某、楊某某1、蘇某某等一批親信及刑滿釋放人員,以合安物業公司為依托,向公主屯市場業戶隱瞞當地政府已給付其衛生承包費的事實,另行收取“衛生費”。
一些業戶陸續知其收費違法,而不愿交費或拒絕交費。為“揚威立萬”,迫使市場業戶持續交費,楊某某找來其獄友林某某、劉某某,令其“教訓”不交費的業戶。2015年10月末至11月初,由林某某帶人,對4家業戶商鋪肆意打砸(損失估價為人民幣3600元),引起市場業戶普遍恐慌,以致150余家商戶被迫屈從,繼續交錢。經審計,楊某某及其團伙成員7年來共收取市場業戶“衛生費”共計人民幣39萬余元。
為“報恩”雇兇打傷“上訪戶” 為“平事”出具“良好表現”證明
趙某某供述:牛某某和王某某1兩人常年上訪。楊某某為我打抱不平,說想打他倆,我心里想打了也好,省得老來我辦公室。楊某某原來沒有正式工作,我起用了他,他感謝我對他的照顧,才會因為我打人。
楊某某供述:牛某某、王某某1總去鎮政府找趙某某上訪,我看他們來氣,就找人把他們打了。趙某某是鎮黨委書記,我聽出來他(趙某某)對(牛某某、王某某1)總上訪這事很不高興,(我)找人打他一頓,牛某某要是老實了不去上訪,趙某某肯定對我很滿意。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3月26日,被告人楊某某看見上訪人牛某某、王某某1在公主屯鎮政府上訪,并得知被告人趙某某對此很不高興,為了討好趙某某,楊某某便找人將二人打傷,經鑒定,牛某某的傷情為輕傷。
案發后,趙某某為了使楊某某等人能夠獲得從輕處理,消除此事帶來的信訪壓力,以其父親生病的名義向轄區內的幾名村干部借款,并將其中的42萬元用于賠償牛某某并取得其對楊某某等人的諒解。在王某某1不符合困難補助的條件下,由公主屯鎮財政部門出5萬元以生活困難補助的名義對王某某1進行賠償。最后,以公主屯鎮黨委、政府名義向新民市人民法院出具了一份楊某某平時表現良好,因一時氣憤將上訪人打傷,并積極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說明。
白種地還“獲賠”20萬元 鎮書記用“能人”收地
趙某某供述:公主屯鎮畜牧場這塊地在我們鎮四個村的交界處,是集體土地,一直被老百姓私自耕種。我想把這塊地收回來再承包出去,這樣鎮里能收點租金,先讓楊某某承包一年,老百姓也就不敢搶種這塊地了,然后鎮里出面從楊某某手里把畜牧場收回來,到時給楊某某點好處。
楊某某供述:我從鎮政府處承包了700多畝耕地和100多畝魚池,我覺得這是好事,700多畝地讓我白種一年,還能給我點好處,我就同意了。我們簽的合同上特意寫的是耕地承包一年、魚池承包三年,為的就是一年之后政府收回這塊地算是違約,得給我賠償。
公訴機關指控,2012年年初,被告人趙某某作為公主屯鎮黨委書記,為防止百姓搶種畜牧場土地,實現將畜牧場的集體土地收歸鎮政府處置目的,便利用當地老百姓懼怕楊某某不敢招惹楊某某這一客觀情況,于2012年2月24日,授意將公主屯鎮畜牧場的地以30萬元的價格承包給被告人楊某某(其中土地780畝為一年一包,水面120畝為一包三年),商定在保證無人搶種的情況下,一年以后由鎮政府違反合同約定提前解除合同,并許諾給予楊某某好處。2013年5月,公主屯鎮政府提出解除與楊某某簽訂的畜牧場承包合同,并補償給楊某某50萬元(前期承包費用30萬元),楊某某通過時任公主屯鎮政府副鎮長的馬某給予趙某某10萬元。
團伙主犯一審獲刑十二年 “保護傘”一審獲刑十一年
法院經審理查明,楊某某借助趙某某擔任公主屯鎮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公主屯地區形成勢力、欺壓百姓,利用威脅、恐嚇等手段獲取非法利益。趙某某利用其職務便利,助長楊某某等人惡勢力的規模,對楊某某等人惡勢力的形成與鞏固給予暗中保護、提供便利,系楊某某惡勢力團伙的“保護傘”。
另,楊某某利用擔任公主屯鎮某村村主任的職務之便,私自在該村28.7畝機動地上建設養殖場,后偽造村民代表大會記錄和簽字后,將該養殖場轉讓給李某某、史某某,獲得價值人民幣80萬元的現金及實物,由楊某某占有、使用。
另,趙某某在任新民市公主屯鎮黨委書記及新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公款共計人民幣144萬余元。索取、收受8人9筆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02萬余元和美元2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糾集他人在新民市公主屯鎮地區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社會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影響,本案應認定為以楊某某為首的惡勢力團伙犯罪。同時楊某某個人利用職務之便侵占集體財產,依法認定楊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被告人趙某某利用其職務便利,對楊某某等人惡勢力團伙的形成及發展提供經濟支持與保護,系楊某某惡勢力團伙的“保護傘”。同時被告人趙某某存在貪污、受賄犯罪行為,依法認定趙某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楊某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趙某某表示將上訴。
法官釋法
庭審結束后,記者采訪了主審趙某某貪污、受賄案的刑事審判庭法官王盟。她表示,被告人趙某某作為鎮黨委書記,利用惡勢力參與行政管理,嚴重違背了黨的組織原則和工作原則,助長了惡勢力的形成和發展,直接危害群眾利益、危害社會秩序,影響基層政權。上述案件的公開宣判,充分彰顯了人民法院按照中央的決策部署,進一步提升政治站位、明確目標任務,堅持深挖徹查、“打傘破網”,鏟除惡勢力滋生發展土壤,推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在縱深發展上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