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張洪森
職務:丹東市公安局振安分局樓房派出所副所長
日前,我們派出所查處了一起吸毒案件,抓獲一名冒用他人身份的違法嫌疑人,后對案件進行深挖,又成功抓獲兩名吸毒人員,其中一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在辦理這起案件中,由于我們調查細致,才沒有讓違法人員蒙混過關。
4月初,樓房派出所接到群眾舉報稱,在樓房鎮梨樹村的一個出租屋內有人吸食冰毒。根據舉報線索,我帶領民警在該出租屋附近蹲守,4月2日,我們在該出租屋內將涉嫌吸毒的違法嫌疑人周某陽抓獲。周某陽到案后,極其配合公安機關調查,自稱“周某國”,并拿出了周某國的身份證,對自己吸食冰毒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還表示自己非常后悔,以后不再吸毒了。當時我覺得這個“周某國”能深刻認識自己的違法行為,且能悔改,表現不錯。但是當我進一步核實其身份時卻發現了問題。
經核實身份,發現周某國并無吸毒前科,屬于初次違法,但與其同戶的弟弟周某陽卻有兩次吸毒前科。違法次數的不同,決定受處罰的程度不同。這一調查結果引起了我的懷疑。通過身份證照片核實,違法嫌疑人面部特征雖與周某國的身份證照片十分相似,但我認真觀察還是發現了區別。我再次詢問周某陽得知,原來,違法嫌疑人認為如果冒用哥哥的身份,就屬于初次違法,自己再積極配合調查,公安機關會對其從輕處罰。
我通過電話聯系上了真正的周某國,確認違法嫌疑人的真實身份就是周某陽。在證據面前,周某陽承認了冒用其哥哥身份的事實。隨后,公安機關依法給予周某陽行政拘留十五日、強制隔離戒毒兩年的行政處罰。
4月3日,我根據分局禁毒大隊提供的線索,與禁毒大隊民警一起將同周某陽一起吸過毒的馮某和馬某抓獲。經訊問,馬某交代了其與他人多次在租住的房屋內共同吸食毒品的違法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