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王金海
職務: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宋大娘在大連市西崗區開了家文具店,小麗是她雇的服務員。宋大娘說,現在的年輕人習慣網上購物,自己小店的生意受到很大影響。為了留住客戶,宋大娘對顧客的要求都是盡量滿足,如果自己的店里沒貨,也會立即到相鄰的店里去“串貨”。
2016年9月27日,小麗從相鄰店里“串”了一個印有“大嘴猴”圖案的兒童餐盒賣給顧客,售價30元,營利3元錢。沒想到,正是這個餐盒為宋大娘惹來一場官司。
今年1月,“大嘴猴”圖案著作權獨占使用權人香港某公司向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宋大娘停止侵犯其公司獨占許可使用的“大嘴猴”圖案的侵權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3萬元人民幣。而相鄰的那家商店也同時被起訴。宋大娘想不明白,這個“串貨”過來的餐盒,怎么就惹上一個遠在香港的公司的著作權官司呢?宋大娘委托我和馮丹丹律師代理她出庭應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大嘴猴”圖案首次在美國發表,時間是1995年12月31日,該美術作品為一只大耳朵、寬腮幫、小鼻孔并咧著嘴的猴子頭,香港某公司為“大嘴猴”圖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獨占使用權人。
由于大連地區出現了“大嘴猴”圖案的兒童餐盒、書包、手絹、大頭貼,且未經香港某公司許可,香港某公司為取證,到宋大娘的小店里以30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個有“大嘴猴”圖案的兒童餐盒和一個小包,購買過程經過大連市某區公證處公證,宋大娘對此事表示認可,但稱只是應顧客要求從相鄰店里“串貨”,營利3元錢。由于“大嘴猴”美術作品首次發表在美國,香港某公司獲得“大嘴猴”美術作品著作權的獨占使用權,而中國、美國均為《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的成員國,其著作權受中國法律保護。法院綜合考慮“大嘴猴”美術作品的市場知名度,考慮到宋大娘的實際侵權情況,最終認定香港某公司的合理損失為人民幣2萬元。
宋大娘接到一審判決書后說,雖然法院判她少賠1萬元,她還是輸了官司。但她感覺自己一點也不冤,都怨自己不懂法,不知道“大嘴猴”圖案雖然發表在美國,在中國仍然有著作權,且受中國法律保護,今后一定到正規的商家進貨,保留好進貨發票,自覺保護他人的著作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