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張金羽 職 務:丹東市元寶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部員額檢察官
在審查起訴環節,作為檢察官,能做好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調解工作,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認罪,并能保障被害人獲得合法的、適當的賠償,化解社會矛盾。
前不久,我辦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家住農村。今年1月份的一天,李某駕駛貨車時覺得前車太慢,于是加速超車,可是前方就是道路斑馬線,當李某超車后發現一位老太太正在過馬路,再想剎車已經來不及了,老人被撞后不治身亡。
在提審李某那天,我一大早到了看守所,利用等待犯罪嫌疑人到訊問室的時間,再次翻閱了一遍案卷,將案卷中的相關細節進行標記。此次提審犯罪嫌疑人,一方面為了核實案情,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另一方面是為了審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從輕減輕的情節。一個多小時的訊問在緊鑼密鼓中進行,犯罪嫌疑人在訊問開始時還有一些顧慮,我看出犯罪嫌疑人情緒波動,便對他進行了心理疏導和法律解釋。李某對其交通肇事罪的罪名認識存在誤區,對自己的“過失”行為認識不足,他認為肇事是意外,不是過失。在我講解后,他為自己疏忽大意導致的后果追悔莫及,并表示可以適當賠償被害人家屬,但是自己家庭困難,保險公司賠償后,自己沒有能力再賠償被害人家屬要求的20萬元。
提審結束后,我回到檢察院約見了這起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家屬,轉達了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和愿意賠償的態度,介紹了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情況。但是被害人家屬表示不能減少賠償金額,這次調解沒有成功。在向法院提起公訴后開庭前,我又與李某和被害人家屬溝通賠償問題。這次雙方都作了讓步,為法庭調解奠定了基礎。在前不久庭審時,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李某賠償了被害人家屬5萬元。由于李某認罪認罰,且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損失,法院對李某作出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