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王金海 職務:遼寧青松律師事務所律師
去年9月25日,大連貨車司機張師傅駕車將在非機動車道正常行駛的外賣小哥張某撞倒,致其車毀人亡。從事故現場來看,張某駕駛電動車在非機動車道正常行駛,而貨車司機張師傅駕駛重型自卸貨車右轉向。通過現場監控錄像看,張師傅的貨車轉彎時還未開啟轉向燈,屬于嚴重違法行為。然而令大家沒有想到的是,經交警委托,某司法鑒定所對涉案的電動自行車進行鑒定,結論為張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竟然屬于機動車,另外由于張某的電動自行車無牌無證,經大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甘井子大隊認定,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張某的弟弟認為交警的責任認定不公平,遂委托我向大連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申請復議。今年2月20日,交警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復核結論》,對甘井子交警大隊作出的雙方負同等責任的事故認定予以維持。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四款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根據國家《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所明確的電動自行車主要技術標準有:一、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0公里/小時;二、具備可由人力腳踏驅動的裝置;三、整車質量(重量)不大于40kg。超出上述標準,盡管電動自行車不燒汽油,但仍會被鑒定為機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