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案人:唐金鳳 職務:鳳城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官
前不久,由公安部掛牌督辦的“4·26”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以下簡稱“4·26”案),在鳳城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我作為辦案人之一,與檢察官王立新、趙運雙,檢察官助理孫龍、程世琦出庭支持公訴。
此案中,被告人劉某某、毛某、胡某某、張某等18人在互聯網上利用買賣、交換等手段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通過使用非法軟件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篩選,將篩選的信息出售或作為犯罪工具進行非法獲利,嚴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其中,涉案公民信息種類繁多,包括信用卡賬號信息、電子郵箱信息、身份證號碼信息、手機號碼信息、網絡賬號信息等,數量特別巨大,共計百億余條,涉案人員遍布北京、廣州、云南、長沙等地。
此類案件系新型電子網絡犯罪案件,具有隱蔽性高、取證難、犯罪手段多樣化等特點。在審查起訴中,我和其他承辦此案的檢察官發現關鍵證據如公民個人信息的性質、數量、來源,證據不夠充分,于是對公安機關提出補充偵查建議,并要求公安機關嚴格按照《電子數據取證規則》收集、提取證據,保證證據來源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為順利提起公訴奠定了基礎。不久 “4·26”案審查起訴完畢,并于日前在鳳城法院進行公開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