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車禍身亡,家人得到了90多萬元的賠償金。為了爭得賠償金,兒媳與公婆三上公堂。前不久,黑山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2017年8月26日,家住黑山縣的韓某因交通肇事死亡,得到死亡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等共計900128元。死者韓某遺屬中,有年逾古稀的父母韓老漢和老伴兒李老太太,有剛過而立之年的妻子楊某及11歲的兒子小彤(化名),4人因共有糾紛,官司由黑山縣人民法院打到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打回黑山縣人民法院。楊某與其兒子小彤作為原告將公婆韓老漢和李老太太告上法庭,請求法院確認兩級法院判決書中認定的各方當事人賠償比例,并按《賠償明細》予以分割,即所有賠償款900128元中應分給李老太太22394元、韓老漢66656元,剩余部分均歸二原告所有。
二原告稱,韓某因交通事故賠償案,已經兩級法院審結,因二被告不同意兩級法院認定的《賠償明細》,拒不配合執行,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對賠償款予以分割。
二被告不同意二原告意見,并提出,對被撫養人生活費部分無異議,李老太太應得22394元,韓老漢66656元。精神撫慰金和死亡賠償金應由二原告和二被告共同分割。而死亡賠償金部分,原告楊某應少分,二被告應多分。因為在韓某生前,楊某已起訴與韓某離婚,雖然法院判決不準二人離婚,但已分居生活,故其應少分,而二被告應多分。
法院認為,所謂的死亡賠償金系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的近親屬因受害人提前死亡所造成的未來收入減少的賠償,其性質屬于財產損失賠償,而精神損害賠償是賠償義務人對受害人近親屬遭受精神痛苦而給予的賠償。本案中韓某因交通肇事死亡,其妻楊某、其子小彤、其母李老太太、其父韓老漢均為賠償權利人,所得的死亡賠償金及精神損害賠償金應為4人共有,二原告要求以上兩筆賠償款均歸其所有并認為黑山縣法院及錦州中院已對賠償款確定分配比例的意見,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能支持。鑒于楊某在韓某生前曾起訴與韓某離婚,雖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仍可認定夫妻二人存在矛盾,另小彤系未成年人,韓老漢身體健康狀況不佳,而李老太太無退休工資,故對此筆賠償金分割中原告楊某應適當少分,以20%為宜,余款由小彤及韓老漢、李老太太均分,即死亡賠償金楊某分得131504元,其余3個人各分得175338.6元。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金,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二原告及二被告可均分此賠償款,即每人分得6250元。賠償款中的被撫養人生活費189034元中含小彤99984元、李老太太22394元、韓老漢66656元,該項賠償款已有法院生效的判決予以確認,不需法院再予分割。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原告楊某、小彤因韓某死亡分得賠償款447900.6元;被告李老太太因韓某死亡分得賠償款203982.85元;韓老漢因韓某死亡分得賠償款24824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