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近日,省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提出抗訴的原審被告人孟某某故意殺人一案,經省高級人民法院指令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撤銷了原審判決對被告人孟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刑罰,改判為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孟某某認罪服判未上訴,申訴人郭某對檢察機關的工作給予高度評價,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孟某某故意殺害郭某輝,犯故意殺人罪,屬于防衛過當,判處孟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判決后,死者家屬郭某長年上訪,并因此案與被告人家屬形成積怨,在當地影響很大。
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受案后,發現原審法院忽略了“被害人郭某輝右手拇指運動功能受限等身體多處殘疾”的關鍵證據。為查清本案,通過調取多份物證,向專家咨詢,委托技術部門聘請知名專家作出技術性審查意見,證實孟某某的行為不具有防衛性質。遂以原案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導致量刑畸輕為由,提出抗訴。法院采信了省檢察院提交的證明郭某輝身體有殘疾的證據,支持了抗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