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8日19時30分,因涉嫌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被網上通緝的被執行人李某某,在北票市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北票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被成功押解至北票市。
李某某與其子于2010年4月在北票設立北票市某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某某。該公司在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的生產經營期間多次在原告北票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購買鑄件等,合計拖欠貨款人民幣223302元,此款經原告北票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北票市某礦業有限公司一直未能給付。為此,原告北票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北票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北票市某礦業有限公司給付貨款223302元及利息等。此案經北票市人民法院審理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北票市某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原告北票市某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貨款22330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至本判決確定的履行之日止)。
該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單位在法院限定的期限內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原告于2014年11月8日向北票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立案后,北票市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北票市某礦業有限公司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風險提示書、傳票。限定的期限屆滿后,被執行人北票市某礦業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其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也一直下落不明,因該企業的財產貸款時被抵押或被其他案件查封,致使此案長期不能執結。
面對困難,負責執行的干警們并沒有退縮,反而迎難而上。功夫不負有心人,經調查,執行人員終于發現被執行人北票市某礦業有限公司在該院作出的判決書生效后至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前,在某銀行開設的賬戶上自2014年11月5日至2014年11月7日期間有銷售收入及電費補助款人民幣合計80000余元。針對被執行人在判決書生效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其行為已涉嫌構成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的案情,法院將此案移送北票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經公安機關審查被執行人北票市某礦業有限公司涉嫌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犯罪,應依法追究被執行人北票市某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的刑事責任,于是將李某某上網通緝。
通緝后的第三天,被執行人北票市某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公安機關抓捕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