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理說,協議一經簽訂即具法律效力,都應認真遵守。但一對做生意的夫妻為了毀掉與他人正式簽訂的一份抵債協議書卻將對方告上了法庭,且打贏了官司。6月20日,黑山縣人民法院收案后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家住黑山縣某村的中年婦女雷某與丈夫郭某在鎮上開了一家豬飼料商店,銷售渠道以供應鎮內各養豬大戶為主,大多通過賒購方式供貨,豬出欄后所賒欠豬飼料款一并結清。附近養豬大戶賈某所用豬飼料就都是在雷某夫婦處賒購的。賈某與女兒小賈和女婿黎某一起經營一個很有規模的養豬場,但因經營不善,截止到今年4月初,賈某只還上少部分欠款,尚欠豬飼料款755500元。這樣一筆巨額欠款,一方討要無望,一方無力償還。萬般無奈下,雙方達成了抵債協議,當月18日,為了鄭重起見,雷某夫婦與賈某和其女兒女婿一起,在黑山縣某法律服務所簽訂了一份抵債協議書,協議書內容為:雷某夫婦為甲方,賈某與女兒、女婿為乙方,雙方約定乙方用小賈、黎某所有的小型客車一輛及賈某名下的承包地5畝(國家補償款由乙方領?。┑慕洜I權30年抵頂賈某欠甲方的債務755500元,借貸票據作廢。協議簽訂后,抵債客車便很快過戶到雷某名下。
“你們咋這樣傻呀,那車和地能頂70多萬元嗎?你們得吃多少虧啊!”在親友提醒下,雷某夫婦再次找到賈某交涉,在協商遭拒的情況下,夫婦二人一紙訴狀將賈某、小賈和黎某三人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因重大誤解或顯示公平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本案中,被告用以抵債的財產小型客車價值約為10萬元,即使土地承包年限有30年,其轉包價值約為7.5萬元,二者價值共計約為17.5萬元,被告欠原告的債務為755500元,價值相差近60萬元,無論原告是否存在誤解,按此協議履行,對原告顯失公平。故法院判決撤銷原告雷某、郭某與被告賈某、小賈、黎某于4月18日簽訂的抵債協議書;二原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返還原小賈、黎某名下的小型客車一輛,并協助辦理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