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2017年8月4日,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一起民事案件:沈陽奧吉娜藥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吉娜藥業公司)起訴原奧吉娜集團公司董事長助理、奧吉娜藥業公司常務副總經理、奧吉娜集團黨總支部書記王某索賠1000萬元,該案的第三人為遼寧啟瑞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啟瑞大藥房)。因該案件相關證據材料繁多,第一次庭審僅進行了舉證質證環節,今年7月2日,和平區法院再度開庭公開審理此案。
奧吉娜藥業公司稱,王某是奧吉娜藥業公司第一大自然人股東,占公司股份4%,長期主持該公司全面經營工作,既是公司股東又是公司頂層高級管理者。2015年9月,王某利用其公司頂層管理者權力私自拉走該公司核心經營團隊的其他高級管理者,成立啟瑞大藥房,擔任董事長,從事與該公司同類的藥品經營業務。
2016年8月,王某又擅自帶領其他兩名高級管理者離開公司,給公司2016年的經營造成巨大損失。因遭到舉報和“天眼查”曝光,事情于2016年7月敗露后,奧吉娜藥業公司責令王某停職檢查。王某不但拒絕接受公司調查,反以公司未給她開工資為借口(公司規章明文規定:停職檢查者在調查期間暫停發放工資),于2016年8月8日擅自離開公司,從此未歸。
啟瑞大藥房明知王某和其他人是奧吉娜藥業公司的高管人員,且在勞動合同期內,仍招用為公司工作人員,嚴重侵犯了奧吉娜藥業公司的合法權益,對王某給奧吉娜藥業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奧吉娜藥業公司請求,因王某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和第一百四十八條明確規定的“高級職員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未經股東會同意,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判其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啟瑞大藥房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某在啟瑞大藥房的全部違法違規所得歸奧吉娜藥業公司所有,王某就給奧吉娜藥業公司造成的間接損失以書面形式公開道歉等。
王某的代理律師稱,奧吉娜藥業公司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不應進行賠償。代理律師提出,王某在離職時遞交了離職申請且在啟瑞大藥房僅是出資人,出資屬于個人合法財產,并未參與經營,其與啟瑞大藥房不存在雇用關系。另外,啟瑞大藥房不屬于同業經營,更沒有法律依據承擔賠償責任。王某方還要求,奧吉娜藥業公司對給王某造成的名譽損害,應該進行道歉。
本案當庭未宣判,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