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日前,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原告于某某訴被告鞍山市知識產權局、第三人鞍山某環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專利行政裁決案,首次進行“三合一”審判模式的探索。多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相關行政機關旁聽庭審。案件經庭審舉證、質證,各方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
原告于某某于2005年11月1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一項名稱為“排水器過壓保護器”的實用新型專利,并獲得授權。于某某認為鞍山某環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制造并銷售的排水器過壓保護器侵犯其專利權,于2015年10月20日向鞍山市知識產權局申請查處被申請人的侵權行為。經該局審查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因缺少“擋板”技術特征,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專利侵權糾紛案件處理決定》,認定鞍山某環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于某某不服行政處理決定,向沈陽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認為行政機關認定事實錯誤,從向鞍山市知識產權局提供的證據看,并不缺少“擋板”技術特征。該局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無事實依據,請求撤銷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重新審理。
鞍山市知識產權局辯稱:該局依據法律規定,有權作出行政決定;該局作出處理決定程序合法;該局曾組織專家討論,專家意見認為不構成侵權,該局予以采用。
鞍山某環境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辯稱: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是合法公正的;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中缺少擋板技術特征,不構成侵權;于某某也在申請書中認可本公司產品缺少專利的一些功能。
合議庭將擇期宣判。
記者了解到,沈陽中院以高效解決糾紛為導向,遵循知識產權司法規律,積極推進符合實際情況的“三審合一、三位一體”的集中型立體審判模式,即涉及知識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統一由知識產權庭審理。實行“三合一”模式,有利于有效保護執法的統一,有益于統一裁判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