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消費服務領域的延伸和消費者維權意識的增強,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方面的維權糾紛案件逐年上升,呈現出涉及領域廣、新類型案件多、社會關注度高等特點。沈陽市兩級法院緊緊圍繞“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以公正高效審理案件作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落腳點,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倡導消費者理性消費、經營者誠信經營,促進構建和諧消費關系的理念,為沈陽市經濟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近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例新聞發布會,并公布了5件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1.餐廳內摔骨折,獲賠70%
王某某訴沈陽某餐廳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基本案情:王某某到沈陽某餐廳就餐,在使用衛生間后,下餐廳樓梯臺階時不慎摔倒,造成自身骨折的損害后果,王某某認為自身的各項損失應由沈陽某餐廳承擔賠償責任,并以此為由起訴至人民法院。
法院裁判: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沈陽某餐廳作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為前來就餐的顧客提供安全就餐的環境。沈陽某餐廳的衛生間與打掃衛生用的水槽很近,且出衛生間有較窄的一層臺階,事發地點濕滑,具有較大的安全隱患,而王某某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對于可能存在的危險應具有相應的預估能力并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王某某就餐時穿高跟鞋,在自認為濕滑的路面上行走,未盡到觀察、注意與自我保護義務,對造成的損害后果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法院根據本案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酌定沈陽某餐廳承擔70%的責任,王某某自身承擔30%的責任。一審法院判決沈陽某餐廳承擔王某某70%的賠償責任。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過期日當生產日期,10倍賠償
程某某訴遼寧某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基本案情:程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在遼寧某公司某門店處購買某品牌的日本進口餅干禮盒7盒,商品包裝上的日文標識記載:“賞味期限別途記載”,日文標識上打碼2016/11/10,商品塑料包裝膜內加貼“製造年月日2016.11.10”。同時,該商品附有相應中文標識,上面記載:生產日期2016年11月10日,保質期至2017年8月7日。程某某認為其購買的商品賞味期限與加貼的制造日期為同一天,存在造假行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遼寧某公司承擔退還貨款及承擔賠償的責任。
法院裁判: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中的食品,已按相關規定附有中文說明,應以中文標識記載為準,程某某在未能提供有專業資質的翻譯機構對該日文標識進行翻譯的情況下,自認為食品過期,要求懲罰性賠償依據不足,僅支持程某某退貨返款的訴訟請求。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為,進口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標簽應當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應當如實記錄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產品信息。但涉案商品原包裝上僅有一個打碼日期2016年11月10日,此外沒有注明其他日期,也沒有關于保質期時長的記載。而涉案商品進口后,在塑料包裝膜外加貼的中文標簽記載:生產日期2016年11月10日,保質期至2017年8月7日。該中文標簽的記載內容與原包裝記載不一致,將保質期的到期日記載為生產日期,且中文標識的保質期到期日沒有出處,遼寧某公司對此未能做出合理解釋,故二審法院認定該商品已過期,遼寧某公司未盡嚴格的審查義務,銷售了虛假標注保質期的食品。二審法院終審改判遼寧某公司承擔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3.配料表欺詐,退貨再罰500元
楊某某訴沈陽某公司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基本案情:楊某某于2016年3月24日在沈陽某公司購買速凍獅子頭一袋,產品配料標示添加紅曲,而沈陽某公司稱并無該配料,楊某某以產品配料標示構成欺詐為由訴至法院請求沈陽某公司退貨并賠償500元。
法院裁判: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食品的標簽和說明書一樣,都具有指導、引導消費者購買、食用食品的作用,食品標簽關系到食品安全,有些甚至會危及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本案中,沈陽某公司銷售的商品食品配料表標注與食品真實配料不一致,構成欺詐行為,且銷售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故法院認定沈陽某公司對涉案商品標簽不符合規定系明知。一審法院判決沈陽某公司承擔退貨及500元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明知高價還要買,駁回
宋某某訴湖南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
基本案情:宋某某在湖南某公司的天貓網店購買原香山茶油一瓶,價格為人民幣913.8元。宋某某購買該商品時,網頁圖片右上角注明“天貓價548元”。宋某某認為該公司構成價格欺詐,向法院起訴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價格欺詐一般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者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包括用虛假的低價誘使消費者購買,然后交易時卻用高價賣出的行為。本案湖南某公司存在商品促銷調整價格的行為,即將涉訴茶油產品由913.8元原價格調整為天貓促銷價格548元。在天貓平臺湖南某公司涉案產品新舊鏈接頁面同時存在時,宋某某打開原有鏈接頁面并購買了該茶油產品,原有鏈接頁面明確標注價格為913.8元。宋某某在明知存在兩種價格的情況下,支付高價買下涉訴產品,并未與客服及時溝通,同時湖南某公司主動與其溝通時其亦未提出更改訂單等問題,故不能認定湖南某公司存在價格欺詐行為。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宋某某訴訟請求。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執照吊銷還售假,退貨賠10倍
張某某訴沈陽某公司、某報社買賣合同糾紛
基本案情:張某某從沈陽某公司藥店購買由德陽某公司生產的某膠囊60盒,總價款2028元。經查,涉案保健食品的生產企業為德陽某公司,其營業執照已于2009年被工商行政部門吊銷。涉案產品于2016年在某報社發布廣告。張某某認為所購買的涉案保健食品的生產日期均在2015年后,且生產企業經營范圍中也不包含保健食品的生產,因此張某某所購買的涉案保健食品應認定為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請求法院判令沈陽某公司承擔十倍金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某報社承擔連帶責任。二審期間,公安機關委托遼寧某鑒定機構對涉案保健品進行檢驗,檢測出非法添加了西藥成份。
法院裁判:現本案所涉的保健品已經鑒定機構進行檢驗,檢測出該保健品非法添加了西藥成份,因此認定該保健品為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保健品。此外,涉案保健品生產者已被吊銷營業執照,喪失了生產經營資格,且登記的經營范圍不包含保健食品的生產,食品衛生許可證也已過期,沈陽某公司作為保健品銷售企業沒有盡到合理審查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某報社作為廣告發布商發布廣告含有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內容,應當與提供該保健品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關于沈陽某公司抗辯張某某系職業打假人,屬惡意訴訟牟取不當利益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規定,故一審法院判決沈陽某公司承擔退貨及十倍賠償的責任,某報社對在貨款限額內承擔連帶責任。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手記
本次公布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中,既有違反食品安全標準或構成欺詐適用懲罰性賠償的,也有駁回消費者懲罰性賠償訴求的,案件類型涉及侵權及合同等民事糾紛。有的案例對相關立法原則、法律精神、法律規定及司法解釋的理解把握到位,體現出法官的司法智慧;有的案例準確運用法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制度,充分發揮了人民法院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擔當;有的案例揭示了消費維權的新特點,倡導消費者理性維權的司法理念。
發布會上,沈陽中院新聞發言人聶雪松表示,沈陽兩級法院從準確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推進小額訴訟程序全面適用、設立巡回法庭和旅游法庭就地解決糾紛、規范適用懲罰性賠償規則、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宣傳力度下等四個方面開展了相關工作。不斷拓展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廣度與深度,為營造規范誠信的消費環境做出應有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