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像保護眼睛一樣保護生態環境,像對待生命一樣對待生態環境。”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保護生態環境,治理環境污染,法治不可缺少。人民法院在加快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建設美麗中國的進程中具有無法替代的作用,是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環節。
在剛剛結束的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代表審議的工作報告中,以圖表形式展現了過去5年一審刑事案件的增長情況。報告表明,5年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增長65.6倍,增長排名第一。越來越多的環境污染犯罪進入法院審判,一些問題也隨之顯現出來。
如法官審理此類案件的經驗相對較少,部分法官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理解存在偏差;實踐中對環境污染犯罪的定罪標準、證據采信、事實和犯罪數額認定等問題存在較多爭議;此外還普遍存在如量刑偏輕、以罰代刑等現象,這些問題不僅使犯罪行為人沒有受到相應的懲罰,也影響了刑罰威懾和教育作用的發揮。
正因如此,今年初,省高級人民法院主動作為,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制定出臺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這一被業內人士認為是兩高出臺環境污染犯罪司法解釋后規定得最細致的地方性文件,對司法解釋一些不太明確的條文進行了詳細規定,包括關于第三方檢測的證據能力問題、主觀故意的推定問題、非法經營罪的認定問題、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把握問題,都值得借鑒。尤其是嚴格依法適用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等較輕緩的刑罰,加大罰金刑適用力度,增強打擊犯罪的震懾力,可謂十分給力。
與此同時,我們也該清楚地看到,盡管近年來在我省的生態文明建設中,環境司法發揮了很好的保駕護航作用,但仍有完善空間,如進一步構建審判機構、審判機制、審判程序、審判理論以及審判團隊的專門化機制,實現環境司法審判專門化,嚴厲懲治污染環境犯罪等。
希望我省法院能夠持續發力,完善和創新環境審判工作機制,打造遼寧生態環境司法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