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2月8日,記者獲悉,葫蘆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制定了該院協同執行基層法院執行實施案件的《關于協同執行工作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一舉措的實施,進一步加大了破解執行難的力度。
《辦法》主要是為了切實發揮葫蘆島中院整體協調和統籌優勢,統一調度使用轄區法院執行力量,協同、幫助基層法院解決重大、疑難、復雜或長期未結案件,進一步提升葫蘆島市轄區內法院執行工作質效。《辦法》中規定基層法院可報請葫蘆島中院協同執行的案件有長期未結案件,一般應是超過六個月以上未結案件;受到嚴重非法干預的案件;有重大影響,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受暴力、威脅或其他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案件;轄區內多個法院立案受理的系列、關聯案件;被執行人主要財產在其他法院轄區的案件;其他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葫蘆島中院在督辦、信訪、巡查等工作中發現下級法院難以執行的執行實施案件存在規定情形,或者存在消極執行經督辦仍未按期限執行的,可以書面通知下級法院報請指定或決定實行協同執行。
這種協同執行的方式,將統籌使用葫蘆島中院轄區法院執行力量,有效節約執行成本的同時,將會增強執行力度、提高執行效率,有力促進解決執行難。
依照《辦法》,葫蘆島中院執行局首次決定對涉及三個基層法院共計十二件疑難執行實施案件予以立案協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