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全面修訂的《遼寧省環境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李德民介紹,與原《條例》側重于污染防治相比,新《條例》堅持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重,并新增生態保護內容。
十項制度和三大機制成立法亮點
李德民表示,制度建設是形成環境保護長效機制的根本,也是新《條例》的立法亮點。修訂后的《條例》重點設定了十項制度,分別是: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環境監察制度;環保約談制度;明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環保職責;環境監測制度;生態功能區、生態功能保護區和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制度;綠色發展、循環發展和低碳發展;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排污許可和排污權交易制度;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
為有效預防環境污染,加強環境監管執法,更好地保護生態環境,《條例》還設定了三大機制,即重點區域、流域和海洋聯防聯控機制;聯合執法檢查機制;生態補償機制。
施工噪聲妨礙休息最高罰5萬元
《條例》明確,夜間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產生噪聲污染,從事妨礙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施工證明或者在禁止施工的特定期間從事施工作業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工業企業噪聲超過國家和本省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拒不停止違法行為將按日連續處罰
新修訂的《條例》中出現了四項《環境保護法》中沒有明確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內容,這也是本次全面修訂內容的主要地方特色之一。
《條例》規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并生產,違法排放污染物等四項情形,被責令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的,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停止或者改正違法行為的次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李德民介紹,《條例》以《環境保護法》相關條款為依據,擴大了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情形,以進一步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處罰力度,更好地保護我省環境。
未治理污染區不得建住宅學校幼兒園
《條例》規定,經風險評估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被污染場地,未經治理修復或者治理修復不符合相關標準的,不得用于居民住宅、幼兒園、學校、醫院、養老場所等項目開發。未進行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未明確治理修復責任主體的,禁止土地流轉和開發利用。
農業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耕地土壤環境監測和農產品質量檢測,對已被輕度污染的耕地實施分類種植指導,采取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保障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應當依法劃定為特定農產品禁止生產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