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關月報道 11月24日上午,法庫縣人民法院召開了施行律師調查令工作協調會議,會上發布《關于民事訴訟律師調查令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并協調全縣共20個司法、行政部門共同推進落實。法庫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王大為出席會議,會議由法庫縣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陳林主持。
會上,法庫縣法院副院長孫卓就《實施辦法》進行解讀?!秾嵤┺k法》明確,今后代理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時,可以在起訴、審理、執行階段向已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法院合議庭負責對申請資格、申請理由、申請調查證據的范圍及與案件的關聯性等進行審查,由審判長負責簽發。持令律師調查的證據可包括工商、房產、車輛、戶籍等檔案登記材料、權利憑證、出入境記錄等書證、電子數據以及視聽資料、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等,不包括證人證言等其他證據。律師調查令的有效期限由法院根據調查證據難易程度確定,最長不超過15日。
陳林表示:建立律師調查令制度,既能方便當事人調取證據,又能減輕法官辦案負擔,是一項便民惠民的舉措,同時也是破解案多人少壓力、提高審判效率的一計實招。
據介紹,律師調查令與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該制度的推行,對律師在辦案中到相關部門調查取證權給予了充分保障。同時,《實施辦法》也對律師調查令的具體使用進行了明確規范。律師調查令因故未使用的,代理律師應當在有效期限屆滿后5日內返還人民法院入卷。當代理律師存在不當使用、泄露持令獲得的證據或者信息的,偽造、變造律師調查令以及偽造、變造、隱匿、毀滅持令調查證據等行為,法院可在6個月至2年內不再向該律師簽發律師調查令,并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予以處罰或懲戒,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