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案人:李忠陽
職務:遼寧百聯律師事務所律師
今年,沈陽一家企業的負責人找到我,咨詢一個他正在經歷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據當事人介紹:該公司是一家生產金屬原材料的工業企業,2015年起給外地一家設備制造企業供應原材料。最初雙方的合作模式是先簽訂購銷合同,我方企業按照合同確定的產品品名、型號、數量生產備貨。貨備齊后通知對方公司打款,我方在收到全部貨款后發貨。發貨后再由我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一年多來雙方合作非常順利。去年年底,雙方主要負責人達成一份協議,合作模式由款到發貨改為貨到付款,并提供2個月的賬期。
達成協議后,對方公司很快與我方簽訂了幾份新的訂單,且采購額比之前也有大幅提高。我方立即安排生產,并陸續交貨。可惜好景不長,當2個月的賬期到期后對方企業一直以各種理由拖延付款。這時我方才如夢初醒,對方是想以2個月的賬期來套取貨物。
走投無路我方公司只能通過訴訟解決爭議,但在核對相關證據時,我發現由于公司管理上的疏忽,我方只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記錄被留存下來,物流底單、簽收單等其他證據都沒有留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就是說我方在只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作為證據,用以證明已經履行了發貨義務是遠遠不夠的。
在此提醒大家,簽訂買賣合同時要慎重選擇交易方式,如必須采用貨到付款的結算方式,發貨方務必保留好出庫單、物流底單、對方的收貨單等相關證據,以免在發生糾紛時遭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