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辦案人:趙萍
職務:沈陽市于洪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小李與小王系樓上、樓下鄰居,某熱電公司系該樓的供暖單位。2016年9月30日,小王的房屋地熱分水器漏水,導致小李的房屋內發生財產損失。小李向法院起訴后,申請對其因漏水導致的經濟損失進行鑒定,評估有限公司評估結論為委估資產價值為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王與小李系相鄰關系。小李房屋發生漏水現象,小王作為相鄰關系人,應負有在自家相對應的屋內及時查找漏點、修繕、排除妨礙的義務。庭審中,小王自認對房屋內地熱分水器私自進行了改動,導致房屋漏水,故小王私自改動室內采暖設施且未關閉分水器排氣閥,其行為存在過錯。
本案中,某熱電公司在2016年9月30日試水打壓,該時間在用熱戶辦理停供熱前,故某熱電公司應對試水打壓用熱戶予以提前告知。庭審中,某熱電公司主張在小李居住的小區門口張貼了試水打壓通知,但未提交證據予以佐證,故法院對某熱電公司的意見不予采信。某熱電公司的不按照供熱運行期規定供熱,其行為存在過錯。
關于二被告的賠償責任分擔問題,本案中,小王私自改動室內采暖設施且未關閉分水器排氣閥,其違反高度注意義務,構成重大過失;某熱電公司未按照供熱運行期規定供熱違反業務常規,構成一般過失。結合責任主體的主觀過錯、賠償能力及本案的事實考慮,法院酌定小王對小李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80%賠償責任,某熱電公司對小李損害結果的發生承擔20%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