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為切實推動新時代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高質量發展,在沈陽市城郊地區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下,近日,沈陽市城郊地區人民法院糾正了一起刑期計算錯誤案件。
日前,某監獄服刑人員國某向沈陽市城郊地區檢察院檢察信箱投遞信件,反映其刑期可能存在計算錯誤的問題。通過查閱國某的卷宗了解到,國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
緩刑期間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人民法院撤銷緩刑部分,與前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但法院未將其前罪被刑事拘留至被取保候審期間予以折抵刑期。
檢察官依法向原判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最終,原判法院采納意見并作出《刑事裁定書》,重新制作《執行通知書》予以糾正,為國某折抵刑期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