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溪市溪湖區人民檢察院對濫伐林木的金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后,通過行刑反向銜接職能,依法監督行政機關對金某某進行了行政處罰,消除了“不刑不罰”的追責盲區。
案情
2023年3月,金某某在明知自己的刺槐采伐許可證已經過期,且未辦理其他樹種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仍然將其所承包果園內的刺槐、榆樹、油松等682棵林木全部砍伐。經鑒定,砍伐的林木蓄積量為19.4234立方米,達到當時法律規定的10—20立方米的入罪標準。2023年7月17日,公安機關以金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將該案移送至溪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辦案
2023年8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該司法解釋,濫伐林木的立木蓄積量達20立方米以上方可入罪。據此,金某某雖有濫伐林木行為,但未達到入罪標準,不構成濫伐林木罪。溪湖區檢察院依法對金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刑事檢察部門按行刑反向銜接規定將該案移送行政檢察部門審查。
溪湖區檢察院行政檢察部門審查后認為:金某某濫伐林木的行為,雖未達到入罪標準,不應判處刑罰,但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有關規定,應當對其進行行政處罰,遂依法向相關行政機關制發檢察意見書,建議對金某某予以行政處罰。最終,行政機關對金某某處以罰款,責令其限期6個月內補種林木2046株。認識到“不刑”并不等于“不罰”的金某某已于近日足額繳納罰款,并承諾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林木補種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