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法庫縣人民法院大孤家子人民法庭發出該院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要求離婚糾紛雙方當事人主動申報財產,誠信參加訴訟。
今年3月,原告李某來到法庭要求與被告楊某離婚。兩人于2019年結婚,婚后財產涉及多項動產、不動產和借款。即便緣散也想“體面”分開,但原告李某苦于不掌握財產具體情況,其在了解到相關法律政策后向法庭提起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申請,要求被告如實申報財產。
法庫縣法院向被告送達了《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離婚案件財產申報表》《保證書》,告知楊某應如實填寫及不如實填寫的法律后果。
“離婚糾紛在法庭審理案件中占比相對較大,離婚不僅意味著身份關系解除,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也應合理分配,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也是為了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庭長劉永強表示。
·法律條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該規定明確了離婚訴訟期間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屬于當事人的法定義務,人民法院有權責令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