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你好,我們是鐵西法院執行局的工作人員,于某在這經營小吃攤嗎?”這天傍晚,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劉洋和法官助理蘭昊、宋青帝在某小區的小吃攤詢問著……經營小吃攤與法院執行工作有什么關聯?
原來,這是一起物業費糾紛案,因被告于某未到庭,鐵西區法院缺席判決于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沈陽某物業管理有限公司3年多的物業費3981.5元。
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一直未查詢到被執行人于某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也沒有取得于某的有效聯系方式……案件標的額雖不大,卻一直無法執行到位。
近日,申請執行人來電提供了新線索:被執行人于某最近與他人合伙在小區門口銷售花甲粉、鴨脖等小吃,但輪流出攤且時間不固定。劉洋迅速帶領執行團隊第一時間趕往現場,卻未在攤位前看到于某。經向周邊群眾打探了解可以確定于某現正在小區內,劉洋等人立即與物業工作人員一同前往其居住地,恰好在樓下發現于某正準備外出。劉洋向被執行人于某出示了搜查令,隨即對其手機微信、支付寶等賬戶進行搜查,但并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
接下來,劉洋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于某表示雖暫時沒有履行能力,但愿意積極履行,并當場寫下承諾書,承諾3日內向申請人一次性給付拖欠的物業費。3日后,被執行人前往該物業公司一次繳清物業費。
·法官提醒·
近幾年,業主拖欠物業費的現象屢見不鮮,除了部分物業服務不到位的原因外,與一些業主法律觀念淡薄,認為“拖欠物業費無關緊要”等觀念也有著密切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物業費是物業公司為小區提供公共服務的物質基礎,如果業主不支付物業費,物業公司將無法正常開展管理和服務工作,或不得不降低服務標準,最終影響業主的居住體驗和生活質量,導致雙方利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