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一張“懸賞1000萬元人民幣尋狗”的啟事引發網友廣泛關注,“懸賞1000萬元卻實付5000元的進展情況”不斷推高這一事件熱度。
誰知,時隔兩天即出現“神反轉”——河南鄭州“鄭東公安”公眾號發布警情通報稱:該事件從頭到尾都是謠言,相關發布者已被行政拘留。
熱度過后,其中的法律問題值得關注,本報邀請沈陽市皇姑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李寧解釋事件所涉的法律法規。
法官說法
遼寧法治報:發布不實信息違反哪些法律法規?
李寧:此事件中,自媒體人員因未能盡到相應的審查核實義務,為了博得“眼球”和流量,其行為違反了《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規,更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公安機關應對其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
遼寧法治報:高額懸賞后實付金額減少,特定行為人是否可以按照懸賞金額追討?
李寧: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假設本次事件并非虛構,狗主人作為懸賞人,在懸賞公告中承諾1000萬元的賞金,但因給出1000萬元的賞金的要約已經遠遠超過懸賞人(即狗主人)的經濟收入和寵物狗的市場經濟價值,故可以推斷出該承諾行為并非懸賞人內心的真實意思表示,懸賞人作出的行為因缺乏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構成要件而無效。
鑒于此,即便特定行為人可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條“懸賞人以公開方式聲明對完成特定行為的人支付報酬的,完成該行為的人可以請求其支付”的規定按照懸賞公告內容提起民事訴訟,但其主張讓懸賞人支付1000萬元賞金的訴訟請求亦不能完全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據此,法院可在認定懸賞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前提下,依據該規定判令懸賞人向特定人賠償因尋狗而產生的經濟損失或相應的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