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農業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對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物、廢棄物進行回收以及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丟棄,防止黑土地污染。關于本條,施行的難點是什么?該怎樣破解?
答:難點在于包裝物、廢棄物處理與監督。
關于處理,在包裝物與廢棄物的處理上,可以集約化處理,讓農業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每天收集,定期送交處理,可以適當付費,避免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自我處理的主動性不高與程度不深,且有利于避免相關資源的浪費與環境的保護。
關于監督,每一農業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和使用的固定區域,不定期監督巡查各個區域。
此外,可以不定期組織考察生產者經營和使用的黑土地質量與送交處理的包裝物與廢棄物的比例,擇優予以物質獎勵。
問:《黑土地保護法》提到“應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農業生產經營者實施、社會參與的保護機制”,請問,在“政府主導”這一塊,專家有何建議?
答:“政府主導”關鍵在于“主導”。所謂“主導”,包括:
一是以政府為主要職責主體,強化政府在保護黑土地中的主體地位與主體責任,政府不得轉移這種主體地位與責任。
二是統籌規劃。需要因地制宜、用養結合,將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相結合。這其中,可以使用激勵機制,對于在有限的黑土地上,科學生產、經營與使用,獲得一定經濟效益的,可以予以獎勵;對過度開發導致黑土地受損甚至嚴重受損的,應當予以處罰。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是統一而非對立的,追求經濟效益的同時不能與公共利益的保護發生沖突。因此,需要科學制定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將保護與利用統一起來,運用政策與市場兩大抓手推動黑土地的發展。
問:《黑土地保護法》第二十九條提到,違反本法規定,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截留、挪用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黑土地保護資金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有的地方財政比較困難,出現了以上問題,請談談對本條的理解。
答:本條是將黑土地的資金落到實處,為的是壓實地方政府的保護責任。財政困難不能影響專款專用,之所以出現這樣的情況,和現存的績效考核機制不無關系。黑土地的保護與開發在短期內不容易出政績,致使一部分地方政府的投入不足,甚至出現了截留與挪用專項資金的情況。
建議:
1.設專款賬戶,并由三方簽批。
2.在對待所在境內存有黑土地的地方政府考核,應當將其納入其中,不能僅以GDP的增長數字論。
3.強化責任追究,甚至一票否決。本條對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處罰分為不同情節,依次加重。在情節的考慮中,需要關注截留與挪用的資金數量、用途、歸還時間及其他相關因素,依法嚴肅認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