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套路貸”犯罪要事后打擊,更要事前防范。專家認為,應明確“套路貸”的打擊主體,加強多部門聯動監管和懲戒,從清除滋生民間“灰色借貸”的土壤入手。
人大代表建議完善立法
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
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了《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要求各級執法部門準確把握“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
“從根源上解決此類問題,還應從填補法律法規空白入手,完善相關立法。”全國人大代表、遼寧安行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李宗勝律師表示,對情節嚴重的職業放貸人,可在刑法上增設“高利放貸罪”;法院可以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對已付超高利息予以收繳,并處罰款;授予公安或金融監管機構等行政部門以高利借貸行為的調查執法權、處罰權,把高利借貸納入行政監管范圍。
“希望法院在審判時要排除不法性懷疑。”遼寧登科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日馨表示,以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為一方當事人的合同糾紛,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推定借款人真正的借款額度是關鍵。以此為基線,民事上審核利息、違約金、保證金、管理費等非以利息為名義的付款其額度是否高出法定紅線;刑事上,以此衡量“非法占有借款人財產”的主觀要件、“虛增借款金額”等客觀要件是否存在。
清除滋生灰色借貸的土壤
2018年5月11日,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同公安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了《關于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對包括職業放貸人在內的非法民間借貸行為進行嚴打。
而北京、福建等地已嚴格限制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典當公司等于核定的經營范圍內開展業務,一旦查實前述公司存在“陰陽合同”的賬外經營、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表逃避審查、隱瞞重要事實等情況,需要求其立即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許可證、執照。
“僅僅是嚴打,我認為還不夠,如果能夠通過正常途徑貸款,‘套路貸’就沒有市場,應該在制度設計上重構銀行貸款的考評機制。”李宗勝表示,建立系統化的征信體系,信用良好的企業貸款到期后,需要繼續貸款即自動延期,堵塞過橋融資中的“套路貸”黑手。
呼吁建立聯動懲戒機制
“套路貸”行為不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及經濟發展,社會治安問題及刑事犯罪也與之緊密關聯。
李宗勝建議,應建立打擊“套路貸”行為聯動懲戒機制,建議建立公安、檢察、法院、銀行等部門聯動打擊懲戒機制,利用大數據對相關案件進行總結分析,法院定期通報疑似“套路貸”案件重點關注對象,銀行系統履行善意提醒義務,司法行政機關多做法治宣傳……相關部門之間通力協作,形成信息資源共享。“例如,浙江省臺州市就出臺了《關于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的實施意見》,要求各基層法院每年統計更新‘職業放貸人名錄’,最終如果能實現多部門共享,對于預防化解‘套路貸’就會起到很大的作用。”李宗勝表示。
“借款人本身也要有自我保護意識,特別是在急需借款的時候,要識別無抵押貸款背后的風險,對于高額利息、增加中介費以及以其他費用增加借款負擔的應該予以拒絕,對于先期扣除利息及手續費的借款要取得有效證據。”李宗勝補充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