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民間借貸應該在法律規定的利率范疇內盈利,高利貸是民間借貸的一種,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那么,“套路貸”在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的呢?
多數被認定為民事糾紛
記者通過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2017年1月至今年4月,我省法院審理的包含“套路貸”關鍵詞的案件共72件,其中以民事案由審理的共66件,占比91%。
對此,遼寧仲達律師事務所律師游會榮表示,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可依據的證據十分有限,因此多按照民事經濟糾紛(即民間借貸)處理此類案件。“如果借款人不能推翻合同,無法向法院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合同無效,比如偽造簽字、當事人虛構等,法院只能按民間借貸來審理。”
3月15日,新民市劉某某與劉某的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的二審判決書正式下達。判決書顯示,2016年8月至12月期間,被告劉某某先后三次向劉某借款73000元(其中3000元為前兩筆借款的利息),劉某某出具借條一張,簽訂借款合同兩份,借款合同中均約定了還款時限以及借款利息。而被告劉某某堅稱,三次借款僅借到手3400元且已全部償還,劉某系高利貸人員,借款過程涉嫌“套路貸”。
法院認為,關于爭議借款事實認定問題,劉某已經提交了借條及借款合同等證據,并說明了資金來源。雙方對借款實際交付發生爭議,劉某某稱僅向劉某借款3400元,劉某某應提供證據證明,但劉某某未提供證據證明,對該案涉嫌“套路貸”情形劉某某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法院對劉某某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劉某某償還劉某借款及利息共62500元(刨除實際已償還的9500元)。
劉某某一審敗訴后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結合刑事犯罪進行思考
新民市人民法院參與審理該案的法官告訴記者,類似的民間借貸案件,借款人稱遭遇“套路貸”,但法院經審理未發現合同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發放貸款人未因涉嫌“套路貸”犯罪被立案調查或借款人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借款屬于“套路貸”的,對借款人關于民間借貸涉嫌刑事犯罪應當無效的訴訟主張不予支持。
“民事和刑事的界限如何把握,這是‘套路貸’案件中亟需解決的問題。”游會榮認為,“民事案件重視白紙黑字的證據,而刑事案件可以講主觀故意,綜合判斷。‘套路貸’是典型的每個部分看上去都合法,但合在一起就是犯罪的行為。”
采訪中,多位法律人士表示,單純從民事糾紛的角度,類似案例的解決路徑并不多,只能從刑事犯罪的角度來做更多思考。
是高利貸的升級版
主審盤錦“蘇氏”犯罪組織案的盤錦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合議庭庭長李玉新表示,“套路貸”和高利貸的目的不同,有些高利貸也屬于違法行為,但高利貸的出借人主要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并返還本金,目的還是獲取高額利息。但是,“套路貸”的借款人則多是以“借款”為名,妄圖非法占有借款人的其他財物。
“套路貸”中會出現虛增數額部分,通常需要人或物進行擔保或以類似名目出現,簽訂一個對應虛高數額借條的合同或保證。“‘套路貸’的借款人通常被放貸人告知,如果不正常還款才會還這部分錢,借款人的理解就是正常還錢就沒有這些虛高的債務了。”李玉新告訴記者,而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在借款人簽訂合同時就知道了。
“‘套路貸’是高利貸不斷演化的結果。”李玉新告訴記者,演化的第一階段是比較正常的民間借貸,發放貸款人以本金生利息,獲得利息的回報;第二階段是“砍頭息”,比如借30萬元,一個月利息3萬元,先扣下來,借款人實際到手27萬元,借條寫30萬元,實際上是以27萬元的本金按借款30萬元付利息;第三階段就可能演變成真正的“套路貸”,比如借30萬元,約定一個月利息3萬元,借條卻翻倍寫60萬元,加上銀行走流水60萬元,還要提供住房、車子等抵押、擔保,借款人就此鉆進了“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