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5月17日,由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呂某某、張某某、高某某等三人尋釁滋事案在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法院開庭宣判,檢察機關的起訴意見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三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兩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該案件是一起發生在動遷過程中的涉惡案件。經審查,2015年8月至12月間,被告人呂某某為快速推進丹東某房地產公司在振興區浪頭鎮征用地塊的拆遷工作,雇傭并指使被告人張某某、高某某等人多次實施砸玻璃、抹大糞、毒狗等違法犯罪行為迫使未達成動遷協議的該區域居民同意動遷,社會影響惡劣。涉案人員手段并非常見的直接暴力型犯罪,采用的是“軟暴力”手段,即通過砸玻璃、抹大糞、毒狗等恐嚇方式達到目的,檢察機關承辦人在審查案件后,認為三名被告人多次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構成尋釁滋事罪,并在一定區域形成了惡勢力。
該案件的辦理嚴厲打擊了房地產開發過程中暴力拆遷的囂張氣焰,有力震懾了因城鄉結合部監管力相對薄弱而為所欲為的惡勢力,維護了被拆遷居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