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營口市人民檢察院技術處在法醫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中,認真履行檢察職責,日前出具的一份法醫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為收監一名暫予監外執行服刑人員提供了依據。
2018年2月20日,閆某因犯非法經營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7月3日,大石橋市人民法院依據某醫院于2018年3月21日出具的閆某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病情診斷書,決定對閆某暫予監外執行。
2018年7月30日,營口市檢察院技術處受理了對閆某的病情診斷書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的委托。通過對閆某的病歷材料和檢驗記錄進行對比審查,認為閆某病情尚未達到《保外就醫嚴重疾病范圍》所規定的程度,因此對某醫院出具的閆某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病情診斷書作出了“診斷依據不充分”的審查意見,并向委托單位出具了審查意見書。
今年1月9日,大石橋市法院根據新的病情診斷,依法對閆某作出了收監執行決定。2月28日,閆某被投送監獄執行刑罰。
據悉,法醫技術性證據審查意見書在該案的辦理過程中被作為重要依據,發揮了技術性證據審查在檢察工作中的職能作用,對暫予監外執行工作提供了助力,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