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為加強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監管,省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起草了《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立案監督工作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并于12月14日會同省公安廳食品藥品偵查總隊、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法規處、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規處相關人員進行了座談。相關人員從各自職能角度就《實施意見》內容進行了廣泛交流,大家一致認為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舌尖上的安全意義重大,并就《實施意見》達成以下共識:
檢察院、公安機關、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各司其職,依法履行職責。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藥品生產、流通、銷售環節進行監管,公安機關負責對涉及食品藥品刑事犯罪案件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負責涉及食品藥品刑事犯罪立案監督、批捕、起訴。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本地區管轄的食品藥品生產、銷售企業的檢查情況,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檢察院通報,并向社會公布,必要時可以與公安機關、檢察院聯合進行檢查。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于檢查不合格的企業或個人應進行行政處罰,發現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案件。
公安機關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移送的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應及時進行審查,并將立案或不立案情況書面回復同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檢察院。
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回復應及時進行跟蹤審查。對于已立案偵查的,應跟進審查逮捕、起訴、判決情況,對于沒有立案偵查的,應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并根據公安機關回復情況是否監督立案。
檢察院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案件可以進行審查,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