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長安網訊 10月1日9時,盤錦市大洼區人民法院內國歌嘹亮,全體執行干警、司法警察在院黨組書記、院長李軍的帶領下,面向國旗,注目致敬,以對黨的絕對忠誠,對祖國的深深熱愛,對執行工作的堅定信仰,踏實工作、無悔付出,向祖國母親獻上最誠摯的賀禮,也為國慶假日行動拉開序幕。
致敬國旗儀式后,全體執行干警奔赴執行現場——大洼區唐家農場一處廠房,強制騰遷,懲戒“老賴”。李軍和副院長羅慶明帶隊出擊,現場指揮,同時邀請區人大代表全程見證執行工作,監督法院依法執行。
在執行盤錦某典當有限公司與陳某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被執行人陳某剛未履行償還義務,自愿將所有的原唐家農場畜牧場舊廠的院落(房屋面積341.62平方米,土地面積2034.83平方米)以評估價格794830.00元抵償給申請人,但案外人李某坤(陳某剛前妻的哥哥)始終占用該院落,拒不騰遷,且在院落內飼養多條烈性犬,阻礙執行干警執行公務。
10月1日,大洼區法院執行局強勢出擊,將執行干警分為清點分隊、騰遷分隊、安保分隊,并請來專業訓犬師及當地派出所民警協助執行,確保執行工作分工有序、安全執結。騰遷過程中,被執行人主動同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承諾會主動將物品騰出,不再占用廠房,同時申請執行人同意將騰出物品暫放在廠房內倉庫,放置期限三個月。
至此,一件2014年的民事判決案件終于得到執行,案結事了。
案后音:
本案是一起“簡單”的民事審判案件,卻又因很多因素導致不簡單。2013年6月17日,被執行人陳某剛同李某俠協議離婚,協議中約定將位于大洼區唐家農場的一處廠房及魚池贈與其子陳某。被執行人陳某剛分別于2013年7月21日,7月23日,8月19日三次向申請人某典當公司借款780000.00元,同時用唐家農場的廠房做抵押。還款期限到期后,陳某剛未按約定履行償還義務。
2014年4月30日,申請人向大洼區法院提起訴訟,將陳某剛同其前妻起訴到法院,大洼區法院判決由陳某剛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李某俠不承擔還款義務,同時因抵押給申請人的廠房未辦理抵押登記,因此申請人對廠房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申請人申請執行后,被執行人陳某剛自愿用唐家農場廠房抵償給申請人,經大洼區法院查封、評估完成后,裁定將被執行人位于原唐家農場畜牧場舊廠的院落所有權轉移給申請人,但案外人李某坤拒不騰退房屋,執行法官多次尋找陳某剛均未找到,導致案件無法執行。
2017年3月30日,陳某(陳某剛之子)向大洼區法院起訴其父陳某剛及其母李某俠,要求確認贈與合同效力。2017年5月18日,大洼區法院判決贈與條款合法有效。于是,陳某又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經審理,大洼區法院認為贈與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但廠房屬于不動產,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所有權才發生轉移,因此本案廠房的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因此駁回異議人陳某的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