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法官路東波(右)在辦案
“執行難” 指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不能得到及時全部執行。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抗拒或規避執行、轉移或隱匿財產、逃避債務;法院執行手段匱乏、執行措施不力或出現消極執行、拖延執行,以及有關人員或部門干預執行等情形。
“執行不能” 指對于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即使人民法院窮盡一切手段和措施,仍無法執結的情況。
自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以來,人民群眾對執行工作有了更深切的期盼。但盡管執行法官耐心釋法,仍有很多群眾混淆了“執行難”與“執行不能”,直接導致司法公信力受損。
“執行不能”為何持續被曲解?執行法官們受到了怎樣的困擾?這背后的原因是什么?這一問題又該如何解決?記者抽樣采訪了部分執行法官(執行局長)、申請人和案件代理律師,傾聽各方聲音,試圖闡明癥結所在。
窮盡一切手段后的無奈
9月3日8點30分,今年82歲的張某云帶著兒子張某玖又來到建昌縣人民法院嚷嚷起來,“我的案件五年了,我都申請執行了,法院為啥不執行?……”在建昌縣法院,從執行干警到執行局局長,再到院領導班子,沒人不認識經常來“鬧”的張氏父子倆,他們不止一次接待過這對父子,“訪難息”的唯一原因是該案屬于“執行不能”。
張某云和張某玖的案子,要從幾筆借款說起。
2011年—2012年間,經朋友介紹,張氏父子先后幾次借錢給當地開藥房的楊某,楊某將這些錢用于擴大經營。因經驗不足,楊某的藥房盈利甚微,還債困難。
2013年,父子倆將楊某告上法院,最終法院判決,楊某共須還款(加利息)50.5萬元。
此案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法官王法官發現該案的債權人除張氏父子外還有3個人。“我們當時查封了藥房每月收入的5000元,要求楊某主動交付,他卻挪作他用,最終楊某被判拒執罪獲刑三年六個月。”負責此案的王法官說,楊某入獄后,藥房關閉,全部財產只剩一處103平方米的門市房且出租給他人。該院依法查封拍賣了門市房,但兩次均流拍了,門市房流拍后的價值僅40余萬元,而債務總額為130余萬元。進入以物抵債程序后,因共有5個債權人,每個申請人獲款額需按其債權比例分配,誰想拿門市房抵債,還需向其他申請人給付出相應比例的債款。“沒有人愿意出錢去‘買’這個門市房,張家父子倆也不愿意,以物抵債無法實現,我們只能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王法官介紹說。
“你們二位消消氣,聽我給你們解釋解釋好不?”建昌縣法院副院長田繼民出面接待。“我不聽,我就想聽我們爺兒倆的錢什么時候全部拿回來!”張某云喘著粗氣回答。田繼民告訴記者:“先前接待的時候,我們都像剛才那樣,詳細地告訴他們案件現狀,并說明這是‘執行不能’案件。可父子倆始終堅持要求法院繼續執行。”
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執行法官路東波說,兩種案件的本質區別在于“執行難”是有財產可供執行,但一時無法執行到位,“執行不能”則是由于客觀原因案件根本無法執行到位。
記者在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采訪時了解到,該院“執行不能”案件占全部執行案件50%左右,也有其地域性的鮮明特點:被執行人的財產處置難、申請人法律風險意識差。
“我們這兒金融借貸案比較多,農信社每年都得有千余件。農民借的錢不多,一般都用于農業設施了,建大棚、養殖什么的,但一旦經營不善賠了就還不上了。還有交通肇事案件,現在家家戶戶都買車,可買車不上保險,出了事故一概賠不起,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太差。”沈陽市遼中區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佟強說,最頭疼的就是強制執行時,對被執行人的財產處置不了,“集體土地上的房子和他們承包的土地都受法律限制,賣房也好,查封土地也罷,‘接盤俠’必須是本村人,不是本村戶口的人不能買房子,也沒有權利使用土地……”佟強告訴記者,事實上,大量的青壯年都已經外出務工,村里留下的老人和孩子既不缺房子,更不缺地,很多案件就“執行不能”了。
“即使第一類案件,相當一部分申請人應當自行承擔風險,但他們會認為,法院就該負責到底,就要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100%實現,如果沒有執行到位,是法官辦事不力,可是我們已經使出了‘洪荒之力’,‘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呀。”佟強的話中透出了一股辛酸。
如何防范和化解“執行不能”案件
“什么是‘執行不能’我不懂,但我很信任我的律師,從案件訴訟階段到執行階段,律師全權代理我去跟法官溝通。”申請人許華(化名)一直給某飯店供應雞蛋,多年來都是先送貨后結賬,2017年該飯店累計欠貨款3萬余元,許華多次討要未果就把飯店的老板夫妻二人告上法院,彼時夫妻二人已離婚(離婚時二人約定債務歸男方)。
“起訴之后,女方說可以拿一半錢,最后成功調解了,男方不知什么原因已經進監獄了,法院是缺席判決的。”代理該案件的遼寧玖聚律師事務所律師高濤表示,近幾年法院的執行力度加大,作為律師她深有體會。
“在‘執行不能’的認定上,絕大多數律師還是非常理解法院的。”佟強在采訪中表示,只要執行案件的申請人聘請了律師,溝通效果大多數是事半功倍,律師在促進雙方心平氣和、通情達理地溝通上起到了積極作用。
遼寧開宇律師事務所律師汪軍則表示,建議法院系統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內部文件等形式進一步完善執行工作的相關制度,將“執行不能”的各種不同情形“全部囊括在內”。
“今年,我們還采取了一項新的措施,就是帶著申請人到被執行人家里去,讓申請人親眼看到被執行人的現狀,真正了解被執行人到底有沒有履行能力。”建昌縣法院院長王海燕說,法院在解決“執行難”的過程中不會放任不管“執行不能”的,一方面,要引導全社會對“執行不能”的成因形成科學理性的認識;另一方面,要積極推動對“執行不能”案件的防范和化解工作,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和破產、保險、救助等制度完善,通過源頭治理、系統治理,逐步改善“執行不能”的總體狀況。“老百姓在法律行為成立前要充分考慮潛在的風險,通過擔保、抵押等方式降低風險,訴前、訴中及時申請法院對被告的財產進行保全,執行時主動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等等,降低‘執行不能’的風險。”
案說“執行不能”
案例一:申請執行人潘某與被執行人張某買賣合同糾紛執行一案,法院要求被執行人張某返還申請執行人潘某購車款、修車費、利息等共計4萬余元。
張某無住房公積金,無對外投資,無賬戶存款。2017年9月,法院查封張某名下的車輛檔案,12月輪候查封張某名下位于沈陽市渾南區的一處房產檔案。因被執行人張某下落不明,沈陽市鐵西區人民法院依法評估拍賣了房產及車輛,于今年5月將拍賣款轉付申請執行人潘某,并對被執行人張某采取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和限制高消費措施。本案已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3.5萬余元,經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現本案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法官提示:本案中,被執行人暫時無任何可供執行財產,因此目前無法兌現申請執行人的全部合法權益,屬于“執行不能”的典型情形。
案例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張某的腿部粉碎性骨折,法院判決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張某3.7萬余元。
葫蘆島市龍港區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查詢了被執行人李某名下的銀行存款、車輛均無可供執行財產,但李某名下有一建筑面積47.66平方米的房屋,坐落于龍港區南山路。由于該房屋在銀行抵押貸款中,雖然龍港區法院對其進行了依法查封,但至今無法執行。法院多方調查了解,經李某所在社區證明,其無業且家庭生活十分困難。
法官提示:在這起案件中,龍港區法院窮盡了執行手段和方法,因被執行人李某確無履行能力,無法兌現申請執行人張某的合法權益。通過依法協調、約談當事人,張某提出申請司法救助解決3萬元。經審核,張某符合司法救助的條件。司法救助款的發放維護了張某的合法權益,依法解決了這起“執行不能”的案件。
普法小課堂
“執行不能”案件如何處理
1.終結執行。法律規定,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后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2.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法律規定,在窮盡財產調查措施后,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并且已經履行完法律規定的程序,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之后5年內,人民法院每隔一段時間都會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一次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對于符合恢復執行條件的,執行法院將依職權主動恢復執行。如申請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隨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